勞動糾紛,開除

2023-05-18 03:20:02 字數 845 閱讀 5139

1樓:匿名使用者

1、現在沒有「開除」,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盡量用「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要保留證據,但是必須有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法定程式,公示)做依據。

2、辭退通知書,他是否簽收,如果不簽收,必須特快專遞,還不簽收,報紙公告。

3、自動離職作為處理,也必須送達。不發工資,不對,但如果有規章制度,可以扣除。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已經發辭退通知書(離職11月3日)起,他不與公司辦理,即可視其為不上班,不上班,自然也就沒有工資,更算不上拖欠了,三十天後,如無其它情況。即可解除合同。

3樓:律g師

不是十五個工作日,而是指裁決書送到你之日起的次日計算15天,但是期間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可以相應順延。至於法律援助,你可以在法定期間先起訴,然後不影響你的法律援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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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糾紛,勞動糾紛,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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