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有工資拿嗎,擅自離職,有工資拿嗎?

2022-02-24 08:24:46 字數 5223 閱讀 3367

1樓:大帥說法

如果員工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公司,那麼就算是無故自離,公司也應當照常發放工資,但如果員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直接就離職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那麼公司可以決定不發放員工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拖欠的工資不多,可以通過與老闆協商,讓他支付欠薪,如果數額較大,老闆明顯不想支付,則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解決,現在年關,**禁止企業拖欠員工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跟公司簽訂的合同上,你自己有沒有認真看過,一般按勞動法來說,自動離職當月工資工作時長來計算的,是可以領取工資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人家都說了沒有簽合同了,哎,這種情況嘛,工資肯定是應該給你的,勞動法上說的很清楚啊,你們雖然沒簽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務關係,你擅自離職,肯定是不對的,但是你可以去要這個月工作的相應的薪酬,建議你先去和老闆談談,給他講講勞動法,在精神上給他施加點壓力,能拿到工資就萬事ok啦,實在不行的話,你就去當地勞動部門告他去

5樓:福

這種情況夠考驗人性,看你能不能找到有利的理由了,諮詢勞動部門吧。

請問員工自動離職後還有工資可拿嗎?

6樓:韓飛律師

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單獨起訴勞動者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後,你列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4、5條。

7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8樓:徐占勳律師

回答你好,有沒有籤勞動合同?

提問沒有

回答你好,自動離職是有工資的哦

自動離職有工資拿。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勞動者自離,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那壓的半個月工資還可以拿到手嗎

回答你好,是可以拿到的哦,如果公司拒絕給您退還公司的話,您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裡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裡,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希望我的回覆能給到您幫助對您有用哦,祝您這邊後續處理順利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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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法邦網專家

工資可以拿。是否有經濟補償要視情況而定。

工資當然是要給的,至於違約責任等是另一回事.

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10樓:京師周潔律師

在工作的過程中是會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比如覺得工資低了,老闆長期的壓榨,還有就是與同事之間相處的不太愉快等等。這時候有些員工就會自動離職,但勞動法自動離職有工資嗎?畢竟自己也有辛苦付出。

勞動者自動離職有工資嗎?看情況。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1樓:到永久

有工資1、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2、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後,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我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須為你支付工資,如果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3、而即使是自動離職,但畢竟你是為公司工作過,同樣需支付你工資。公司可因你的自動離職作適度的工資扣減,但這必須建立在合乎程式的規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討論經大部分職工認可,進行公示,員工入職有進行培訓並簽名確認等,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

否則公司就不能隨便扣減員工工資,因為公司沒有行政處罰權。而至於扣減工資,一般不能超過20%,或扣減後所剩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12樓:徐占勳律師

回答你好,有沒有籤勞動合同?

提問沒有

回答你好,自動離職是有工資的哦

自動離職有工資拿。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勞動者自離,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那壓的半個月工資還可以拿到手嗎

回答你好,是可以拿到的哦,如果公司拒絕給您退還公司的話,您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裡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裡,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希望我的回覆能給到您幫助對您有用哦,祝您這邊後續處理順利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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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職場達人愛五一

不享受任何工資待遇。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顧名思義,自動離職就是員工不再去公司上班,參與打卡、考勤,且連續時間長。而作為公司,自然是不會給缺勤的員工計算工資的。一般來說,公司會打**聯絡員工,員工如果繼續不上班,則視為離職。

基本上你連續乙個禮拜沒有任何理由就不去上班,曠工,公司那邊就會警覺了,但通常都不會等到乙個月。屆時公司會主動聯絡你,你只要說自己不去上班了就可以了。但如果某一天,你又去上班了,就不算自動離職,前幾天視為曠工。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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