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離職扣工資嗎,試用期內病假要扣工資嗎?

2022-02-11 07:15:11 字數 5367 閱讀 4548

1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蟻化殷凝琴

500元罰單單位無權因離職(是即是辭職)處罰。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發放你的工資。

試用期內病假要扣工資嗎?

3樓:小周愛嘮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末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 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 ,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

4樓:春風

哪怕上班一天,都應該要有工資。

對於勞動者來說,任何勞動付出都應該有回報,並不存在是否是在試用期內,如果以試用期辭職不予發放工資這樣的單位絕對是不合理合法的的。

但是,現在很多單位確實存在這樣的現象,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上班只有幾天就離職就不給予結算工資,但存在這樣的現象不代表這樣的現象就是合理的,正因為很多員工不在乎這點工資,認為自己反正也就上幾天班,沒有工資就沒有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也沒有幾個錢,員工不管,所以導致很多企業將這一不合理的現象變成合理的存在。

但這裡能夠合理發放工資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需要在公司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不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利暫扣工資,但是也無權不發放工資。

如果碰到試用期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但是不予發放工資的單位怎麼辦呢?

首先可以與公司合理溝通,要求公司給予發放,如不發放需要公司給出合理的理由。

其次,公司如果理由不充分,在交涉後仍然不予發放,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專門負責工資拖欠和扣發的情況,不要認為自己的事情小,金額小,就怕麻煩,其實投訴並不麻煩,而且勞動監察部門多數還是偏向勞動者的。

最後,通過投訴可以合理爭取自己的權益。

職場上,辛苦的付出必須有相應的回報。

5樓:圖圖的那個圖圖

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試用期內辭職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合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樓:華律網

試用期離職工資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一併計算且發放給離職的勞動者。《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樓:廣哥歡樂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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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賓蔓翠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在試用期是有工資的,單位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9樓:蹇潔登白薇

可以的,如果不能拿到,請你到你單位所在的區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反映情況。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辭職就不會被扣錢,但至於工資呢,正常來講應該是按2000來發的,不過呢有的公司就是說話不算話的,也有可能按1500來發。林子大了什麼人都有的。

試用期內辭職是有工資的,這一點是肯定的,如果沒給你工資,那你可以帶上你的工作證明上勞動局投訴

11樓:斂聖戲鵬翼

沒有。你和老闆好生協商下讓他(她)結算點給你。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只需要提前三天申請,理應獲得工資,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由於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1500,故可能向你支付工資的最低標準應是1500*80%=1200元/月。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還沒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內辭職公司要扣我工資怎麼辦

14樓:墨汁諾

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停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5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是允許的,用人單位應該正常結算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試用期內辭職直接走人,,會怎麼樣的?扣工資嗎??

16樓:漫惜天康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您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會根據損失,來扣除您的工資。

建議您寫乙份離職信交到公司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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