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保險是否屬於侵犯職工權利的行為

2023-01-05 12:05:05 字數 5776 閱讀 9789

1樓:匿名使用者

是,勞動法上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夠買保險以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你買保險則侵犯了你的基本權力.

2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你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這說明了這個公司沒有責任。

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嗎

4樓:桓幻露

該公司則認為,公司不負責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所以拒絕為這些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評析]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勞動合同中互有約定,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本案中該公司與職工雖然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於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無效,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保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並且明確規定了繳費單位的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等。

因此,張某所在公司有義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而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不負責為張某等人辦理保險,雖然是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的約定,但是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自願簽訂並不能改變其違法性質,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對合同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該公司應當依法修改合同內容並為張某等人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依法訂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其二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不能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要加強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自覺意識。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促進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約定也不行,因為這個合同違反了法規。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不是騙 保行為

6樓:帥氣的小宇宙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騙保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7樓:草民學法

1、肯定不是騙保行為,因為單位的行為不符合騙保的定義。單位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23年7月1日實施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等法人,均需要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失業、生育、養老、醫療保險。任何不繳納上述保險的,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與單位交涉,要求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直接向當地社保機構投訴,社保機構會依法處理。也可以主張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之外,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84條、86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46條、47條。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是騙保行為,因為根本就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涉及不到騙保,這樣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繳費,不繳費的,依法給予處罰。

9樓:13862590347林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不屬於騙保行為。

10樓:登上凱旋門

單位不給員工交社會保險這不叫騙保,是違法行為。

11樓:網友

不合法,一般不涉及騙保。

12樓:愛的路上我和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公司以公司規定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以公司規定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當地社保部門進行舉報,拒絕繳納社保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82條、第84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的規定及時處理。因此,凡投訴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參保登記的,均應由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在職員工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其他單位繳納社保,對本單位權益有侵害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損害。在同乙個城市,只是你單位給他辦理不了社保增員手續。

16樓:悅讀職場

基本除了年檢的風險之外再無其他影響,既然在你那上班就賺回來唄。

17樓:中國勞動網

可以讓其繳費單位為其開具社保繳費證明,單位可以據此不為該員工繳納社保費用。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可以少交企業承擔的個稅、公積金。

在我看來是減少企業的一小筆支出。

19樓:風吹一臉

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即使合同約定免除,由於違法所以該條款也是無效。將來萬一員工主張你沒有為他購買社保,並要求賠償等,你們就會處於被動,而且可能會被處罰的。建議盡快聯絡,社保專管員諮詢解決該問題。

20樓:purpose胡毓峰

晝出耘田夜績麻,村莊兒女各當家。

21樓:勾南珍

一定有。應當合同單位應當為員工交保險。此做法的隱患。涉及部分違法。切要糾正。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是否違反勞動法

22樓:薔祀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違反勞動法。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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