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續約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不在續簽是否有賠償?

2022-03-24 08:05:43 字數 5116 閱讀 990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續約如果是非法律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屬於合法解除。不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是法律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可以要求解除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提出續簽合同,也不終止勞動關係,那麼你現在想辭職,先讓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3個月工資,然後,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霸氣航行天下

可以賠償2個月的工資,沒續簽勞動合同一年之內的工作的期限的雙倍工資。你實際工作1個月就要賠你1個月的2倍工資。

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不在續簽是否有賠償?

4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自08年起,合同到期,單位通知不續約,則自08年開始,每滿一年可以得到乙個月工資作為的經濟補償金,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祝福!

5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再續約的話,合同終止。同時該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沒有賠償吧!公司沒欠你啥為啥賠償呢,也不是公司把你給辭退了,他違反了合約。

但是如果你眼下沒有工作可以去申請失業保險的。等你失業了,去你繳納失業保險的地方一般是國家委託的保險公司辦理失業保險,需要你餬口所在的地方人事局開乙個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怎麼的文保險公司。這樣按年算你工作滿一年給你賠償三個月,三年就是九個月,每個月給你一定的錢數。

這個錢數可能和你繳納的保險金額而定。我去年辦的失業保險是每個月550。你也可以去把你的住房公積金提出來的。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可以暫停的等以後再工作了續交。養老保險千萬不要銷戶,如果銷戶很是吃虧的

7樓:

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中有規定,比如,離職之後多久不能從事哪些職業業(比如自己競爭對手公司等),如果有,就會按每個月賠償多少錢,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就得在離職的時候和公司商量好,並簽訂合同或者協議。

我是做軟體的,所以,公司規定,任何情況下,離職之後,都不能到哪些公司去,否則視為違約,那我的麻煩就大了。但是,如果我按照合同規定,不從事合同規定的公司的職業,公司每個月補助我1500元,離職之後開始算,一共5年。

這個就看你的勞動合同了 ,朋友。

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合同員工辭職可否索要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應當在乙個月之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乙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但未訂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七、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該規範用工。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援。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援?

答: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不予支援。

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約他還可以要求要賠償金嗎?

9樓:知道法也團隊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將月薪從3000元調整為2800元,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0樓:先森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12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在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表態不續簽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提成。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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