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1-05-12 11:02:24 字數 1420 閱讀 4900

1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2樓:清晨好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及時補交。

二、如果情節嚴重,可由勞動監察部門責成其補交,並處以適量的罰款。‍

3樓:裴蓁律師

違法用工,違***保障法定程式,危害社會保障秩序

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4樓:鑽誠投資擔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補繳未繳、少繳的社保費以外,罰款數額也非常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任相對減少,只要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滯納金的責任不算很重。

但相對於正常繳費來說,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會保險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在這之前還主要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持續的,應當連續進行查處。如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均存在少繳社會保險費行為,只查處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少繳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的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交、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同時有權作出罰金。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6樓:那一抹飄香

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不繳,單位會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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