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什麼工資是從勞務派遣公司出的?這樣合法嗎

2021-08-11 14:26:13 字數 1749 閱讀 8774

1樓:雙魚貝貝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勞務派遣”,這是針對勞動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規避的一種形象說法,而非正式的法律術語。

根據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所述:“逆向派遣,即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後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因此,逆向派遣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2樓:一水靜兒

國企編制用完了,當他們缺人的時候需要一些合同員工,這樣就需要第三方來幫他們籤合同,再委派到他們單位工作。你現在應該是和第三方籤的合同,第三方給你發工資,交社保。到國企上班是要正式考試的,像公務員這種大型的國家考試,要是你是社會招聘的,一般不是正式工,而是合同工,現在這種情況很多,到處都是。

3樓:匿名使用者

叫逆向勞務派遣,即先在用人單位工作再講關係轉至勞務公司(假派遣),這是一種最卑鄙、最無恥、最無賴、最無情的、合法的、使用普遍的用工方式。以最隱蔽的方式剝削勞動者剩餘價值、轉嫁經營風險,搞亂勞動力市場。很遺憾,真的合法。

沒人敢判不合法。國企、事業單位、都是大客戶,能不合法麼。誰敢說不合法,就是對抗社會主義國有經濟,國資委都不敢放個屁。

4樓:用q戶名

是違法的。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勞務派遣”,這是針對勞動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規避的一種形象說法,而非正式的法律術語。根據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所述:“逆向派遣,即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後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因此,逆向派遣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5樓:步月無塵

為什麼沒有勞動部門出來管管呢?那些人都吃納稅人的!可不為納稅人出於?良心何在?有誰及部門能真為勞工出面理清呢?些人在那?天知道?

公司可以和個人簽訂勞務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發工資嗎?有沒有什麼風險?

6樓:專職仲裁員

公司如果用勞務派遣人員的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工人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指派人員到用人單位工作,工資也是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直接支付工人工資,並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風險的,不過單位用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超過單位

10%,並且不能是本單位的主營業務人員,希望能幫得上你,手機碼字不易,有用請採納,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這種形式應該是你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才對,這樣才能由派遣公司或你們工作的公司或指定的銀行代發工資。正常公司都沒有這樣操作的,勞務派遣公司是通過派遣員工按人頭收費來盈利的,代發工資他們賺不到錢還容易出事是為了什麼

8樓:ok我來看看哦

不可能的,單位不會和個人籤勞務合同,是通過勞務公司籤,工資也是勞務公司發,有問題與單位無關

9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很多公司都是這樣,包括外資企業。

現在有了限制,一個公司這樣的員工不能超過10%。

這樣的操作模式已經存在很多年了。

風險是:

如果公司倒閉,則你做為勞務公司的派遣,沒有可獲得公司清帳補償的優先權。

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遵循什麼原則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前確定勞務關係而達成的一種協議,那麼勞動合同訂立時應遵循哪些原則呢?一 平等自願的原則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達了意見,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

公司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讓員工和人力資源部簽訂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無效。人力資源部只是企業的乙個部門,不具備與職工協商 簽訂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必須蓋上企業公章。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合同都是由...

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部 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26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