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員工工作15天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申請勞動仲裁

2021-08-06 02:31:07 字數 1017 閱讀 8471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自離,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合法的工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應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要在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承擔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律政先鋒

員工到公司工作,公司應當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15天還沒到乙個月。他能仲裁要公司賠償什麼?最多是要求支付15天的工資。沒什麼大事。

3樓:撲蝴蝶錦堂春

可以,但是效果甚微,要掌握實質證據還可能有一線希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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