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讓員工和人力資源部簽訂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2022-01-02 23:41:04 字數 3160 閱讀 9888

1樓:橘子不如橙子

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無效。人力資源部只是企業的乙個部門,不具備與職工協商、簽訂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必須蓋上企業公章。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合同都是由某具體人或者部門來實施

具體到勞動共同當然是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您先看一下勞動合同的文字的主體是如何寫的和簽署的,1. 合同主體-如果是寫明目前的僱傭公司和員工個人,簽署勞動合同的主題必須是乙個法人機構(公獨立法人機構的單位)司而不能是乙個法人機構的某個部門。

2.合同簽署-在簽署頁碼,僱傭公司處是否加蓋有公司的公章如果符合上述兩點,簽署主體就大概沒有問題。

下一步,還需要再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全部符合法律法規。

希望有幫助。

4樓:

違法,可去勞動部門舉報

5樓:青天白雲

人力資源部可以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人事經理自己沒有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糾紛該如何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是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處罰。

然而,在實踐中,卻出現了一類特殊群體---人事經理,這類專門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如果其本人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誰,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實踐中,類似的案件不斷湧現。

擴充套件資料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原因所致是適用二倍工資的前提要件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因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極低,不少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簽訂甚至根本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追索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金等糾紛中,用人單位便可以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進行抗辯,導致勞動者的損失難以計算,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切實獲得保護。

因此,為了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規範勞動用工市場,明晰勞動關係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創設了二倍工資補償條款。其立法本意是一種雙向保護,並不是單向地保護勞動者一方。

綜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原因過錯所致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前提要件。如果系勞動者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能提供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再欲通過不誠信手段獲取二倍工資補償,致使不誠信之責由守信者承擔,不符合誠信公平原則。

任何人都不得從自己的不誠信行為中獲利,均不應利用自身過錯而獲得利益。

7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人事經理作為一類特殊群體,其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遠遠高於一般的員工,也深悉《勞動合同法》對於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對單位苛以什麼樣的不利後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本人也應當提出與公司簽訂;而且這類人是勞動合同簽訂事項的負責人,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顯然是其本人在主觀上存在著較大的過錯,其本人應當承擔其個人過錯產生的不利後果,而非歸責於公司。按照這樣的邏輯,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其雙倍工資。

2、如果人事經理要求過有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負責人拒絕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人事經理盡到了自己的告知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理應支援。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個人覺得公司和經理都有一定責任

勞動合同為什麼要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而不是和現在工作的單位簽訂?有什麼利弊?

9樓:墨汁諾

屬於勞務派遣工,一般工作崗位不需要高技術含量的單位會用派遣工;

勞動關係在人力資源公司,有糾紛找人力公司,將來單位不用工,可以退工回人力公司,單位省去管理的麻煩;

將來如果不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告人力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10樓:王舸律師

勞動者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到實際用工單位上班,這種模式稱為勞務派遣制。

勞務派遣制的好處:1.有利於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於降低培訓成本。

3.有利於降低薪酬支出。

勞務派遣制的弊處: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無勞動關係,普遍缺乏凝聚力和歸屬感。

11樓:大郭子愛美麗

我之前的做過的公司也是和別的公司簽約的,我們是與前程無憂簽約勞動合同,整個過程都是有他們辦理的,但是他們公司不知是簽約我們這一家公司的好多別的公司的,因為他們可能比較專業一些吧??

你要先問好了再簽合同也不遲,實在覺得不安全的話你可以打**諮詢勞動局相關的**部門!不怕不怕的!

12樓:桃夭桃之夭夭

這是因為工作的公司和你們以及人力資源公司之間是勞務派遣的關係。也就是你們被人力資源公司派到那個工作單位去工作的,各種薪酬等勞動關係都由人力資源公司負責,說白了你是給人力資源公司工作的。現在很多企業因為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人員變動而產生的成本因素都選擇這種方式用工。

其實只要你們的待遇***是沒有問題的。

13樓:小老鼠苯苯

這個屬於勞務派遣,弊端就是,如果公司不需要你們了,你們可以立刻離開,不用賠錢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用工形式是勞務派遣形式的,你屬於派遣員工,也就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的員工,如果用工單位給你們的福利待遇和各方面的保障和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那麼對你們是沒什麼影響的,如果不一樣,那麼法律支援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力。

工資其實是用工單位轉給人力資源公司,他們在發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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