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和非試用期有什麼明顯區別?

2022-12-24 00:05:06 字數 5524 閱讀 6284

1樓:濤聲海韻

1.試用期工資標準通常比非試用期低。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規定的情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給予補償,但是非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

1、試用期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比較簡單、

勞動者只要提前3天提出即可,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單位要求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轉正後就相對比較正規。

勞動者必須提前30日書面申請,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係要給予補償金2、試用期一般工資要低些,勞動合同法規定不低於轉正後的80%即可。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 你隨時可提出辭職,單位可隨時炒你。試用期滿後,你提前30天提出辭職,單位炒你要給你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縱橫法律網 尹成剛律師。

5樓:

我在你另外兩個問題中的已經非常明確了。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啊?

6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7樓:專注汽車維修

一、試用期和實習期有區別:

1、試用期:一般企事業單位在籤用人合同時,都要設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過後就轉為正式工,並享受正式工的待遇。

2、實習期:大中專學生在畢業前一般都有實習期(各學校時間長短不等),實習期滿後,**答辯完後,就可以畢業了。

二、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1、另外,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並不等於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於勞動關係。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樓:棟哥說職場

試用期被解聘或者達不到要求,應該怎麼辦?實習期半年後,還要試用期半年,這樣合理嗎?

9樓:胡觀世事

不吃啞巴虧!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你必須知道!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三個月到一年的說法是違法的,如果反過來實習期三個月到一年則是合法的,不知道你是否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在實習期內你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也就是通過法律,你無權要求公司在第七個月必須給你轉正。

11樓:小侃律師為你解答

實習期呢就是一定要實習嗎?那幾個月試用期的話就是一般的話就是乙個月,三個月或是七天就是能轉正的幾率會比較大。

12樓:丫頭

這是被坑了吧,做好準備換工作。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知道你是否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在實習期內你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沒簽的話,有可能會不給工資,打官司也沒有用。

在像這樣的公司,​待多久也是沒有前途,趁早走,公司都不對員工好,福利待遇肯定也是不好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一般不會給你實質性的工作幹,試用期就看你自己的表現了,表現好了就可以成為正式員工了,我覺得你可以問一下你們領導的意思。

14樓:下一站薪水網

向上司或者hr寫轉正申請吧 。

15樓:跳躍的da象

實習期就是學習的期間,一般是指大學沒有畢業的學生在公司上班是實習,而試用,是指你有完成工作的能力,但是公司需要看你是否適合這個崗位,這是試用期。

你這個公司因為錄用你為技術人員,所以三個月的實習期。你自己先感覺一下你的技術是否學會,能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能的話,就可以像公司提出提前轉正的申請。畢竟實習和正式的工資不一樣,你不主動提,公司很少有主動給你提前轉正的。

你先問問其他的員工,看看他們進公司是多久轉正的,先了解情況再定。

試用期協議和試用期合同有什麼區別?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對《勞動合同法》還是比較熟悉的,你說的很正確,只規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不規範的,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裡面可以包括試用期的規定,也可以沒有。但是,他們也可以不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簽訂你所說的試用期協議。所謂的試用期協議,本質上和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也是規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是這個協議只適用於試用期期間,試用期一過,他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他們本質上是相同的,但是絕不能將他們等同。說白了的,試用期協議是用人單位在你的試用期期間暫時不想和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們又怕你和他會產生糾紛,才弄出來的乙份東西好作為日後的憑據,這個並不能稱為合同,因此就按民法把他們稱為協議。試用期一過,協議就會失效,到時會產生兩種結果:

一是他繼續和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二是他不要你,你可以走人了。

17樓:劉大來律師

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講是一樣的,就你的情況來看,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你補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協議是個人和企業之間的協議,每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承認的。

試用期合同是個人和企業之間的協議和勞動服務部門的協議,是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承認的。

補助金只能你和企業協商,不給也沒有辦法。

19樓:網友

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是乙個概念。

20樓:匿名使用者

1.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

2.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1樓:華東政法自考部

1.在法律上,協議 就是 合同。

2.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試用期無效。

3.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是包括在勞動合同內的。

4.你的這家單位存在問題,請謹慎選擇!

補充:是的,和你自己所說的一樣,單位要對你進行經濟補償。單位不給你的,你可以向勞動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再補充:是啊,你可以去要經濟補償啊,不滿6個月的,可以要半個月的經濟補償。並且單位要為你補繳這1個月的社會保險。

2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應當首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如雙方認為有約定試用期的必要,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應只簽訂試用期協議,再根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表現如何再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協議即合同,所以這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23樓:13240285053周

兩者是一樣的,合同即協議.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敬業限制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沒有競業限制,但試用期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之後,不得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限制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訂立勞動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但競業限制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之後執行。

2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試用期有敬業限制嗎?」:

(1)不是「敬業」限制,而是競業限制。

(2)試用期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那麼這條款應是同樣適用於試用期。

附:《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但是,競業限制的條款對勞動者產生限制效力,卻是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你朋友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競業限制條款應當對他有效、他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4)你朋友應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前提:單位也履行協議的義務,如果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向你朋友支付保密金,就無權要求你朋友遵守合同中的保密條款。

2、「請問這種情況敬業限制條款生效嗎?」:

(1)如果你朋友是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條款生效。

(2)但單位先不履行合同約定、不支付保密補償金,你朋友可以主張單位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協議、不再遵守。

26樓:李建成律師

是生效的。若您不服可去申請勞動仲裁,不服的話可以起訴至法院。

27樓:網友

生效,只要合同簽訂,勞動關係形成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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