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辭職

2023-05-19 02:20:06 字數 5346 閱讀 8975

1樓:言之傾城語知音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與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給予處罰;給勞動者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欠款規定處罰。

希望能給樓主以幫助。

建議,直接找人力部經理協商,曉以利害,希望和平解決,實在沒辦法了,考慮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單位無權扣發工資,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索要3月到6月沒有簽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3樓:網友

單位無權扣發你的工資,也不用擔心拿不到工資。

對於這種勞動爭議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3月25-4月25 約定的工資。

4月25-6月算雙倍工資。

如果領導拖延發工資 或者 扣你工資。

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希望對你有幫助。

4樓:冠君博

首先,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已違反勞動法第十條規定,此公司違法;

第二,公司無權扣你們的工資,勞動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若你想辭職,可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山東招遠劉飛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

正式期提前1個月的書面辭呈。

7樓:馬根土

對方這樣做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提前乙個月通知,也就是說最後乙個月是用來給單位安排交接和繼任者事宜的,這個階段你不能離開單位,除非單位同意。乙個月之後,也就是12月21日你就可以走了。

強行離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 你應該在12月20 號才可以離開 強行離開公司會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按了勞動法的標準辭職的就可以,提前乙個月寫辭職報告。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讓你乙個月以後走不是違法的。

11樓:王元頁

1,合同應該有你份。

2,單位不能扣押工資。

3,沒提前乙個月書面辭職,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和押你的工資無關。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扣押乙個月工資、直接離開單位都不合法,建議協商本月工資不要,扣押的上月工資返還。態度要強而不硬。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 除非你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 這個損失需要單位取舉證。

14樓:兔兔試探的溫柔

最主要是合同沒在手上,有很多事可能不會像好的方向發展,特別是如果公司急需用人的時候。。。

15樓:監理師

你有合同嗎?如果有把書面辭職報告打給主管,然後自己影印乙份。

按很勞動法規定,只要提前1個月提出辭職,單位必須批准。不批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如果有迦納社保或拖欠工資、扣押押金的行為也一起申訴。

這種情況你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有想法可繼續交流!

16樓:微風

提前乙個月申請就可以了,這個和公司批不批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如果不行就打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贊成樓上只是從其他地方拷貝,這是不解決任何問題的。

問題1:現在辭職有沒有年終獎。

在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年終獎沒有寫入勞動合同,或者說寫入了勞動合同但是有限制條款必須幹滿當年才發當年年終獎的話,你是拿不到年終獎的。因為年終獎屬於不定時的獎金,也就是說可發可不發的。這樣的話,決定權是在企業的。

問題2: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你所說的補助在法律上稱之為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你這種情況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主動辭職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18樓:匿名使用者

1、年終獎一般不會寫在合同裡面,由公司進行支付。如果公司說不能或沒有權利得到獎金,員工也是沒有辦法的,這點需要你和公司去溝通。

2、補償要看,辭職是誰主動的,如果是公司辭退你,你可以要求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話,勞動法規定是不會給任何補償的!

建議你等拿到獎金後在辦理辭職。

19樓:

你把明年一年的事都測算出來了,真是個天才。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0樓:晴天飄雪之揚州

支援樓上觀點。

但有乙個疑問,現在是2023年,你2023年3月進廠?

21樓:堵翮

如果如此這樣,到勞動監察部門告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發雙倍的工資。

22樓:

可以用法律途徑解決。如果你們壓根就沒有簽合同,根據勞動法,你工作的公司需要從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你雙倍工資,你只需要提供可以證明你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如工卡、工裝、工資條、打卡記錄任一項都可以,你完全可以勝訴的。那樣的公司也太不正規了吧,那麼混亂。

23樓:匿名使用者

一、簽訂合同的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就算沒有屆滿,你可以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離職。

2.在合同期內自己提出離職的不能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

1.沒有簽訂合同超過乙個月至一年的可以得到兩倍的工資;

2.如果超過一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

4.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會得到保護的,只要有能證明自己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比如工作牌、人證、工資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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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規定 按照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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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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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