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離職,勞動法 辭職

2023-08-19 05:10:24 字數 3724 閱讀 8315

1樓:蜀滬劍客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其中: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度公尺糊

如果公司損害你的合法權益那就不用賠償還可以向公司索賠。

3樓:賈寶驊律師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補償,員工則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用人單位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用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也侵害了員工利益,這種讓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同樣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補償,員工則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動法 辭職

4樓:馬根土

對方這樣做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提前乙個月通知,也就是說最後乙個月是用來給單位安排交接和繼任者事宜的,這個階段你不能離開單位,除非單位同意。乙個月之後,也就是12月21日你就可以走了。

強行離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 你應該在12月20 號才可以離開 強行離開公司會追究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按了勞動法的標準辭職的就可以,提前乙個月寫辭職報告。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讓你乙個月以後走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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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山東招遠劉飛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

正式期提前1個月的書面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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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你把明年一年的事都測算出來了,真是個天才。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11樓:晴天飄雪之揚州

支援樓上觀點。

但有乙個疑問,現在是2023年,你2023年3月進廠?

12樓:堵翮

如果如此這樣,到勞動監察部門告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發雙倍的工資。

13樓:

可以用法律途徑解決。如果你們壓根就沒有簽合同,根據勞動法,你工作的公司需要從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你雙倍工資,你只需要提供可以證明你在該公司上班的證據如工卡、工裝、工資條、打卡記錄任一項都可以,你完全可以勝訴的。那樣的公司也太不正規了吧,那麼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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