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我該怎麼辦?

2023-03-11 05:05:02 字數 868 閱讀 6589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一,勞動合同法19條第4項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所提的三個月試用期即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是為勞動合同期限,這三個月你可以按照合同上的約定取得報酬,1000╳3=3000元(你無法證明有其他更高勞動報酬)。

二,你實際工作四個月,超出合同期限的乙個月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你可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該月雙倍工資2000元。 三,你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你四個月的社保費。 四,用人單位此行為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且未盡到提前通知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1000元代替通知義務,並且須向你支付四個月來月平均工資1/2的經濟補償金。

最後,你可以上述四個點來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謝謝,給分。

2樓:深圳百問不煩

1,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是否超過1000?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

2,你們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約定的期限即為合同期限。

即你從入職之日起就為正式職工,工資應為1700元。

3,你從末簽過工資單,如果你沒有授權給你的主管代領工資,那麼,主管代簽名是無效的。

即你可以主張沒有發過工資。

綜上,最佳方案是:主張未支付過你四個月工作期間的工資,再加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我看好你哦,哈哈!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按照試用期違法,要求公司支付兩個月的正式工資。公司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了,不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未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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