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簽訂問題?

2023-03-27 00:40:02 字數 3006 閱讀 6274

1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這麼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涉及勞動年限的計算,應該按照累積的年限計算。

2、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附第39、40條條款,請參照對比: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籤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單位就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否則單位應當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工資。

你可以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簽訂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說白了就是 減少個人與企業交稅。

2.潛規則,基本是如數發,寫進合同又得交稅3.無所謂。

4.看不懂,企業不要你了,你也沒辦法,給完錢就行,然後再跳。

5.同1,同2

6.同4.總結:當今社會,學好一技之長你才能立與不敗之地,才能與你老闆叫板,大不了你把老闆炒了走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暈啊 可以找一下律師事務所的了 我覺得你這個情況實在夠複雜 社會就是個糞坑。

關於籤勞動合同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公司聘用勞動者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你盡量蒐集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簽署問題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合法.若215天的正常休假單位沒有安排補休的,應當按《勞動法》44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26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補充協議約定加班費包括在年薪中,實際上屬於免除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且有脅迫和乘人之危嫌疑.除非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資總額,並且對工資進行了細分(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工資等),即已經明確約定包括了多少錢的加班費,不論是否存在加班情形、加班時間長短,加班工資不再另外支付。否則,只是籠統的規定包括加班費的,應屬於無效.

三.2023年3月27日開始工作,到2023年5月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根據《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你有權要求單位從2023年4月27日起應每月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一共應支付11個月的工資.

四.綜上,對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向單位主張,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8樓:王之敏

您好:1 合同有效。補充協議有的內容無效。如「含了每週休假、帶薪年休假及各法定加班的工資,公司不再另外承擔這些費用」。因為,單位規避責任。

2 因此,你應該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3 從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你應該得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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