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2022-02-18 17:00:17 字數 6065 閱讀 9747

1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關係屬於勞動法的範疇,要受勞動法律規範調整,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而勞務合同關係則建立在

民事法律關係

的基礎上,屬於私法範疇,民事法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是平等保護的。

法律關係的不同也決定了法律救濟途徑的不同,勞動合同關係糾紛要適用勞動法規範並遵循特殊的法律程式,而勞動關係糾紛則按照一般民事爭議的處理程式即可。

(2)主體要求及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條件和保護;另一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處於從屬性地位。而勞務合同對主體則沒有特殊要求,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

(3)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法律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關係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的。

(4)風險的承擔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勞務合同關係中,風險由勞務提供方承擔。

答: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更多]  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關係雙方分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被認為是保護勞動者權利,規定勞動者義務的有效載體,而用人單位也用勞動合同來規範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勞動合同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勞動者也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解雇,不受勞動法的保護。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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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孫林律師

回答您好

二、特徵不同

1、勞動合同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

(2)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沒有人只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也沒有人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 勞動合同的客體是統一的,即勞動行為。

一、性質不同

1、勞動合同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性質: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提問職工不願意購買五險,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嗎,

回答不可以的,五險是必須要交的,有了勞動合同就必須要交的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工人和雇主並不是因為性質不同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脅迫或強迫另一方。

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施加限制或強令。只有地位平等,勞動合同才能公平。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重服務的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交辦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報酬,並對勞動者的保險金額負責。

提問你沒明白,我的意思是員工不同意交納五險,也就沒法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不能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來代替勞動合同

回答那就是可以的哦,籤什麼合同就是看你們雙方的選擇哦

如果對方執意要簽訂勞務合同的話,你們也只好配合了呢,又不能強制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

提問如果將來出現爭議,勞動部門會不會強行判定我們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簽訂勞務合同?

回答勞動者在開始上班之後或者發生勞務派遣關係的時候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及時的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務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可以籤的,不會有什麼影響,反正這個東西他是自願的,那你們也沒有辦法的,所以可以

提問這樣做不違犯勞動法吧?

回答不違法的,只要在合同裡寫清楚情況就可以了,簽了協議就是有效的

但是交五險一金對他是有好處的,他為什麼不願意交呢,就很奇怪哦

提問因為是農民,而且都四十多歲以上年齡,他們的想法是如果交五險,會從他們的工資中扣掉幾百元,他們的收入就少了

如果企業中大部分人簽的都是勞務合同,沒什麼問題吧?簽了勞務合同後,應注意什麼問題?

回答傻得很,勸勸他們吧,這個東西對他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簽訂合同對你們單位也更好一點,最好還是不要冒險的

因為各地勞動局有的嚴格有的松泛,可能一不注意就會受到處罰啦,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的,再好好協商一下吧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回答了,如果您滿意的話可以採納我的建議,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的,再見

更多26條

3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4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5樓:微風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2.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a.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b.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3.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a.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勞動者簽定勞務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係,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乙個勞動關係。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乙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乙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7樓:中港星集團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哪個好

勞動合同與勞務協議有什麼區別?

8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9樓:何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相關法律保護。法律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更多1條

10樓:想叫我叫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和用工合同 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內容來自使用者 趙雅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 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法發 xx 11號 的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是放在 第四部分 債權糾紛 中之 合同糾紛 中之 勞務 僱傭 合同糾紛 而勞動糾紛時放在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中之 勞動爭議 這就需要在司法實務中區分什麼是勞務 僱傭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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