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關於勞動合同的事,求助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

2023-08-23 03:54:27 字數 4099 閱讀 6241

1樓:王騫律師

準備證據,證明你在單位工作期限及工資,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肯定是對你女友有利的,但是具體操作的時候,未必能那麼順利。

一般你這種情況,現在要注重一些證據的收集,因為沒有勞動合同,你要證明你在這工作了3年,有事實的勞動關係,比如名片,業務記錄等等,這個視你工作內容有所不同。當然,主要的舉證責任還是在公司那邊,你們不用太擔心。

一般你可以直接去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證據充分的話申請仲裁比較好,時間短。

建議最好視請律師幫忙。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作為勞動者完全可以此為理由辭職,然後持上崗證,工作服,考勤卡等能證明自己與單位勞動關係的證據,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就行了。接下來的事,應當由**部門去辦。你可以要求勞動保障部門責成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並對你作相應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訴訟,關鍵是要掌握在該用人單位務工的證據,如:工資條、飯卡、工作證等。

求助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

5樓:老張侃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寫明以上內容,用人單位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等,望。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與法律相悖的條款,且你已經簽字,就需要按合同履行。否則可以辭職。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請律師解答)

7樓:令可欣欽倩

這位樓主,你好!就你的問題,本人作如下解答:

首先,根據你如上所述,這是乙個合同問題,涉及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期限及不定期合同的問題,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從期限角度分為固定期限合同與不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之所以這麼做,主要基於法律漏洞,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合同最長不得超過一定期限,超過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即所稱的正式職工,這就是為什麼保安公司每年分期簽合同的緣由。

最後,對於這種情況,合同法也有相應的規定,若單位連續多次簽訂為期半年的合同,超過一定次數,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希望對樓主能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求助

8樓:孫府律師

1、法律上認可勞動合同的成立。你只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便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一般的單位,勞動合同不用勞動保障部門蓋章審核。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急。。。。

9樓:玉風塵

一般來講,不論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可以隨時提出離職要求的,只是根據相應的法規、勞動合同,及公司的相關制度,提出離職請求之後,什麼時候會得到批准,什麼時候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而已。

接下來針對你的問題進行作答:

1、辭職後是否還要幹乙個月?

你不用幹乙個月。

因為你剛籤勞動合同,但生效日期,是從五月一日開始,所以,現在勞動合同還未生效,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未生效之前,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你目前是可以當天就申請離職的,只是你辦理完離職手續是否能當天辦理完畢。

2、沒簽合同之前公司同事是什麼時候想辭就辭的?是的。

10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

而您所述情況是:您和單位之間的合同尚未生效,則你們之間上尚不存在勞動關係,不用按照勞動法律執行。不過單位可以選擇要求您繼續履行合同。

建議和單位協商一下,只要協商一致,不需要等三十天。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合同簽訂從五一開始生效,現在還沒有到五一。

現在辭職的話,合同即為無效合同。

裡面涉及到的賠償等等都不產生法律效應。

12樓:網友

你好,可以肯定一點,這種情況不需要再做乙個月,基於職業道德,最好把工作交接好。

原則上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是從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單位須依法在員工入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離職需提前3前書面申請辭職,過了試用期需提前乙個月書面申請辭職。

你這種情況應該是已入職一段時間,而單位之前未簽訂合同,前天才和你們正式簽訂合同,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單位違法在先,所以你不必要提前乙個月辭職就可以走了。

13樓:大豐來客

你和公司用工合同還未生效,你可直接告知公司,五一後不去公司上班就是了。但合同裡面如果有關違約條款的,公司是有權要你承擔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一般都有一定的使用期,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幹乙個月。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還沒生效 所以你不需要做乙個月。

16樓:青島平度律師

你是高階技術人員、高管還是普通員工?

普通員工可以直接走,沒什麼的,公司不會起訴你,也沒那個時間。

急急急,勞動合同的困惑誰能幫我

17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未幫你買社會保險,屬於違法。法律規定,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即需為員工辦理保險。

2、安排你去做雜活,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內容?——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3、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從去年9月份到工程完工為止”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說該國企是符合規定的。

4、可以解除合同。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為公司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故你有權解除合同,並依據第46條,用人單位(即該國企)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關於勞動合同的求助

18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才適用1、有關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的規定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如果以上兩樣都沒有的話,規定的違約金是無效的。

關於保險的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算放棄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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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法律上的確有最低工作年限約定的規定,但是不是你這種情況。適用與一些比較特殊的行業和崗位,最典型大家了解的也最多的就是飛行員。前些年飛行員落跑的事情很多,每個飛行員離職都向原單位支付了大筆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是作為對飛行員培訓花費的補償。此外再就是向有些崗位需要用人單位培訓,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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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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