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勞動法的相關問題,關於勞動法相關的問題

2022-01-03 00:01:39 字數 3728 閱讀 3483

1樓:匿名使用者

1、拖欠工資的:

(1)《勞動合同法》30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對於不簽合同且拖欠的工資,你可以要求所拖欠金額25%的賠償;如果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且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企業支付拖欠工資後仍然不支付的,還可以要求50%-100%的賠償。

2、過年期間未解雇不發工資:仍然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工資問題。

3、不簽合同:你可以要求自工作超過乙個月時起至解除合同時止的每月雙倍工資,法律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簡簡單單

chitangwei 的回答已經很全面了,參照他的回覆就行了。

3樓:

誰規定勞動仲裁的時候要說明單位違反了哪些具體的條款的?誰都知道的話,人人都去當律師了。

你要反映的是:

1拖欠工資4000

2過年期間的2000元,是什麼意思?沒看懂。

3因為沒簽勞動合同,支付第2個月到第12個月的工資,並補簽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有沒有為你辦理社會保險?沒有的話要補繳。

4樓:

不必擔心仲裁員不會讓你直接說出法條的

關於勞動法相關的問題

5樓:

你好:1、首先要確定你是否構成曠工:曠工一般是指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雖然你發簡訊和領導說了請假,如果領導沒有同意,那麼你就構成了曠工。

2、如果構成曠工,那麼要根據你單位的管理制度,曠工多少天構成自動離職,這個應該有內部的規定;如果沒有構成曠工,那麼你就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曠工並不直接違反勞動法,只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單位可以根據管理制度對人員進行管理,這個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4、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離職的,你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是發給你應發的工資而已。

有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滿意請採納。

6樓:三鎮訴師

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仍在單位上班,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在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終止懷孕職工的勞動關係。

7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單位都不能辭退你

把心放肚子裡吧,不過注意別擠著寶寶哈。

請教一下勞動法相關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請教律師,關於勞動法方面的問題

9樓:帝國づ月長石

1,全日制學生在法律上不屬於失業人,因此也不能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因而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範疇。

2,同工同酬要滿足兩個條件:1,同單位。2,同工種或者工作。

就比如現在一些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並給予較低的報酬,導致該單位同一崗位的待遇不同,這屬於鑽了法律的空子而不是違法,因為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單位工作下的同工種,而勞務派遣則導致了兩個單位的法律關係,由於單位不同,所以待遇不同是不違法的。

就目前看你的敘述,月長石可以給你點建議:1,31號-13號之間並不滿乙個月,企業是可以按日支付工資的,所以不是全薪。

2,你的身份注定了你很難通過勞動部門維權,未畢業的大學生並不屬於失業人群,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並不包括在校的全日制學生。

綜合來說,該單位應該是有專門從事勞動關係的人員甚至是團隊,所以吃透了勞動合同法,鑽了法律空子

你現在如果要維權,必須證明當初面試主管明確告知你的底薪待遇,這樣一來他們單位就涉嫌欺詐,你可以維權。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就很難主張你的權益。

10樓:創作者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不是勞動關係,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建議最好有書面證據證明你的工資標準,否則很難勝訴。祝福!

11樓:

廣東胡律師:

你沒有拿到畢業證,你就屬於大學生就業協議,確實只能拿實習生的生活補助,拿不到勞動法的工資,只有等你拿到了畢業證,你才能要求單位給你按《勞動法》來算。

12樓:漫運駿

進去的時候公司知道你是在校生嘛?簽訂的是什麼協議?制式合同還是實習協議?

ps:二樓的可能對實習理解過於狹隘,不一定要學校安排的實習才叫實習,只要是以在校生身份的在法律上都叫實習,你說的勤工儉學只是個社會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13樓:wx鴻佳

胡律師的回答是正確的。

在校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只能是實習性質的工資待遇方面建議寫乙個書面的實習協議

我也是在校生,今年六月畢業,目前也在一家公司做事了,只是我和公司談的是畢業後正式入職,但現在按正式員工對待,實習協議上寫的補貼是個形式,我實際拿的工資是正式員工的工資。

這種情況主要看你和公司之間是不是有乙個愉快的合作,如果沒有愉快合作的基礎,那麼再談也沒意義了,直接跳槽走人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如果你畢業了,就可以依法要求一樣的工資待遇了

14樓:羅思玲律師

單從你的描述結合法律來看,他們這樣做確實違反了《勞動法》的「同工同酬」原則,並且你們之前對待遇做了約定,那麼公司就有義務按照當時承諾的薪資條件來支付你的工資,但是你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公司之前承諾給你的薪酬待遇,如果你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只是公司口頭承諾的話,你的權益很難獲得勞動部門的支援。

如果公司在招聘時,對學歷做了明確的要求,而你採取了欺騙措施使得公司誤以為你在學歷方面符號招聘條件,那麼公司對你做出的承諾並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司有權依照自己的相關規章制度對你發放與實習生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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