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規定

2022-12-03 19:35:06 字數 940 閱讀 116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

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則性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也就是如果三個月後不能正常上班,公司應當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

以上條款,均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樓:蘇蘇學妹陽陽

問題的關鍵在他是否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以及第四條的規定,醫療期的確定要「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和員工解除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3樓:劉存鑫

公司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合法的,腎病是非因公疾病,除非他能證明自己的腎病是工作導致的,即便可以證明也不是工傷,應該是職業病。

但是公司提出解職,應當給他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符合的。你到書店裡找一下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寫明了的,看一下吧。如果想找點什麼解決的方法,建議還是找律師諮詢諮詢。

5樓:委婉還虔誠的不倒翁

不符合勞動法。你可以告他,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6樓:洪揚天下

算個屁,腎病關工廠什麼事,要是你的了要死病你是不是也要找人陪呢?

7樓:山野柴胡

工作中是否接觸化學物質?

勞動法(關於加班)勞動法加班規定

1 如果你乙個月得到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屬於違法,你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會有人管的,如果你自己想要回自己想要的找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2 加班費乙個小時可以說一定是違法的,即便用最低工資標準 150 或200 也沒有達到。因為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是工資的150 週末按200 法定假日按300...

勞動法對工傷賠償,勞動法關於工傷的規定

可以要求,您的情況已經構成了工傷,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標準要求企業補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

勞動法有些什麼規定,勞動法有些什麼規定。

當然可以告公司,根據你所說,這個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沒交保險都是違法行為。2 如果每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的話,應為加班行為,公司應給予加班費的。3 如果每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也是違法行為,需要將低於那一部分補回來。4 如果公司想與你岳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