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問題,勞動合同續簽會有哪些問題

2022-01-02 19:20:25 字數 5279 閱讀 7755

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有選擇是否續簽的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期滿,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樓:

雖說在同一環境下工作時間較長,同時也獲得了人生最寶貴的經驗;人生之坎坷,酸甜苦辣,你就相當於一名演員,來演你每走一步的角色;每走一步就是成長、成熟的過程。常言道:吃虧者是福,這就是你的財富所在。

今日的社會發展很快,換個環境工作也是對自己的考驗,這就是人生轉折點,再加上自己本身就是財富,真誠的付出換回的永遠是如意的果實。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超過原則性問題,再加上自己多年工作的經驗,完全可以提出附加條件,這就是所得到的另外一些補償。或許會更多···

4樓:季節

加班不給工資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以及其他不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的,只要有證據,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1.加班費,你可以蒐集你加班的證據,那公司補發你加班費

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跟你續簽,你可以得到08年起的經濟補償金,一年乙個月.

如果是自己離職的就不可以享受補償

6樓:

悄悄地給領導送點禮,盡量能續簽合同,若能續簽合同那麼你就賺大了,以後就不好開你了,若不能續簽在想補償的事情吧。

7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建議申請勞動仲裁,交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8樓:

《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看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上述的條款,如符合,你可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可提交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續簽會有哪些問題

9樓:華律網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然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0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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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土流集團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合同的待遇要提高或保持不變。公司提出不續簽,員工有補償。員工提出不續簽,則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問題。

13樓:立庶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就可以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需要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錯別字不少。。。

1、我認為你是可以拿到的,理由和你給的一樣「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公司的解釋鐵定站不住腳,他所說是你的錯誤,其實也是用人單位自己的錯誤。你只要問他一句,我當時是不是你們公司的員工?他只要說是,就好辦了,試想想,你乙個人怎麼有權決定續簽還是不續簽,你最多做的只是報送下資料,決定權還是在人力資源部門那邊。

但是,為了讓你更多的免責,你最好是能提供「從2023年12月底拆消重慶分公司,與雲貴合併為雲貴川分公司,重慶成為乙個分點,並不配備文員這個崗位,管理勞動合同職責應由昆明文員負責,到期未提醒我簽合同就不應該是我的責任了吧」者方面的證據,不然你說了這個原因也是等於白說,記住,光說不頂用;

3、這是關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202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乙個新的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你從2023年4月12日起到2023年12月底期間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係,並不是之前2年期的那個合同,而是乙個新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他無權以「把你掉到其他地方工作作為乙個原因」

仲裁肯定是沒問題的,這方面你可以先去諮詢重慶那邊的勞動仲裁部門,看他們需要哪些材料

最後,我奉勸你一句:好好衡量 一下公司支付的3個月工資及年終獎,以及為此訴訟你能得到的,還有付出的,看是否能成比例?是否需要付出太多?衡量好了再去做。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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