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哪些問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12-30 02:54:00 字數 5623 閱讀 1096

1樓:壹人事平台

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觸犯到勞動法,一般會主動提出續簽合同的,續簽勞動合同需要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乙份。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所以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還繼續工作未必就能生成預設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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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續簽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保持勞動關係,於是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前辦理延續手續的行為。

一、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續簽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是原勞動合同的雙方,否則將產生新的勞動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的續訂。

2、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基本上與原來的勞動合同一致,主要系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當然若其他內容也發生變化者,同樣屬於勞動合同的續訂。

3、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經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但是續簽勞動合同協調一致例外是,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應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式

首先,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左右,了解勞動者的意願。對有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勞動者,應及時協商續簽事宜。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續簽事宜進行協商。

經協商一致,最後雙方簽字蓋章即可。

三、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乙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盡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於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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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的事項:

(1)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的事項:

(1)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8)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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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不能降低原有的工作待遇,否則勞動者可以不續簽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同意續簽的,要保留好第乙份合同,以防之後的勞動爭議。其他的就注意下合同權利義務的條款。

可以要求公司給您第乙份合同,工齡有爭議一般是看社保記錄,保留好工資支付的證據。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6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若存在勞動糾紛需要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維護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位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

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籤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籤」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續簽問題,勞動合同續簽會有哪些問題

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有選擇是否續簽的權利。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本著自願平等 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期滿,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

如何談勞動合同續簽,如何談勞動合同續簽?

1 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

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是什麼,續簽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需要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乙份。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所以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還繼續工作未必就能生成預設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