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月辭職,月後走人,員工是否應負相關的賠償責任

2021-08-13 05:44:45 字數 873 閱讀 3665

1樓:

辭職申請後一般需根據用人單位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定離開時間,若簽勞動合同時沒強調這一點辭職申請乙個月後走人最恰當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要把工作交接好 沒交接好 就走人 帶來損失肯定會找你 你把工作交接好了 打聲招呼提前走也行的

還是那句話 把工作交接好 就可以走了 你提交辭職 說明在說明在什麼時候走 之前會把工作交接好 就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在提交書面報告時索要收條,或者以快遞的方式(快遞面單上寫明***辭職報告)

否則單位說沒收到報告,你就麻煩了

按上述處理的,無需承擔責任

5樓:行鵬

這個是不需要的,包括中間老闆直接

讓你走 ,他公司所有的損失都由他公司自己承擔。6.2號以後你不再屬於他們公司員工 公司的經濟損失與你無關 只能怪他們沒出處理好

6樓:周公子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6.1 在試用期內向甲方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10.6.2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10.6.3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10.6.4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10.6.5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0.6.6 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10.6.7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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