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我提前月提出的辭職,但公司的勞動合同上寫的提前離職需支付三萬的培訓費,請問這合法嗎

2021-07-26 14:22:03 字數 5613 閱讀 9982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合同上的約定並不重要,關鍵是需要弄清楚你在入職時,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不包括公司自行組織的崗前培訓等)。

進行了專項培訓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算違約,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即支付未履行期間的違約金。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則該約定不成立,是無效的。

2樓:暮雨瀟瀟

看一下勞動合同及相關的培訓協議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

放心吧,你辭職,他不敢的,這個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的.-yjbys這種企業早走早好.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乙個月辭職,要賠償違約金嗎?

4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給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後,應該繼續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准其辭職,過了三十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屆時離職,公司不得限制。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公司,公司有權認定其為曠工。這種提前離職行為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裡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支援。

在員工違約的情況下有3種解決辦法:

1、雙方協商解決,爭取達成一致。

2、由於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應賠償單位的損失。

3、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簽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義務,乙個月期滿後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5樓:未來法律

您好:要看公司是否提供過專項培訓費用或者是否簽訂過保密協議,勞動合同法對此有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的話,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勞動者具有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期內辭職,不算違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7樓:保青鑲

一般情況單位不得約定違約金賠償,但是如果涉及到培訓費或者競業限制(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可以有違約金條款。具體情況參見以下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款說明你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此條款說明一般情況是不得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是違法的無效條款)

(以下條款說明了可以約定違約金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為你安排了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你可能要承擔違約金,但如果沒有這些內容,你無需承擔中途辭職的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只有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的~除非你和老闆協議不需要賠償

11樓:返回法的形而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用賠償。

法律依據如下: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我和公司簽訂合同合同未到期 我提前辭職可以嗎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

一、由於用人單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4.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於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3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辭職辭職是可以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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