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怎麼分

2023-01-15 20:10:03 字數 1681 閱讀 7350

1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但是需要提醒您,只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無論達成任何還債協議,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都不能對抗債權人。

但是在償還債權人之後,夫妻雙方可以按照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以下兩種情況: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夫妻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其外在表現形式首培冊要滿足該債務需要夫妻二人的簽字,即便是沒有簽字,債務形成後非舉債方通過**微信、簡訊郵件等方式承認過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債權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二、是夫者巨集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中鬥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認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乙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債權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債務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您可以舉證該筆債務未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以避免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點行律師**

法律分析:離婚債務的分割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掘磨廳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遊伏,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判隱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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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 使用 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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