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時,債務以及夫妻財產怎樣分配?

2023-03-10 07:35:04 字數 2548 閱讀 1400

1樓:伏念

你好,一、在財產分割方面,你把握幾個原則: 1、共同支配原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對財產都有支配權。

一般情況下,各人的衣物、日用品歸各自所得,債權(借出去的錢)、債務(欠別人的錢)、房屋、汽車、家用電器(大件物品)等平均分配。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如果一方對婚姻的死亡存在過錯,則有一條原則叫「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就是說,無過錯的一方可能會多得到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具體視過錯大小依規而定。

3、照顧困難方原則。如果離婚後一方可能出現無法過正常生活的情況,那麼,另一方有義務給予幫助,法官可能會多給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給無法正常生活的一方。 4、照顧女方原則。

如果雙方確因某些原因無法共同生活並導致婚姻死亡,且雙方都沒有故意的過錯行為,按照中國習慣,在財產分配上應該照顧女方。

2樓:點行律師**

法律分析:離婚債務的分割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樓:腐姐控百合

【夫妻離異財產分配】財產債務離婚如何分割? 新《婚姻登記條例》開始施行。婚姻登記隨到隨辦,結婚和離婚都可當場辦理。

新婚姻登記條例使協議離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乙個月。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問題僅籠統地規定了三條:哪些是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財產,哪些是約定的財產。

對於夫妻離異的財產及債務問題,離婚時的分割規定主要有: 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係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如果所給付金錢用於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可考慮給付方 適當多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

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財產分割上,婚前彩禮可全部歸還。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4樓:紅顏

如果能證明是他婚前的債務,離婚時他自己還;婚後債務共同還(離婚時一人還一半),是否負資產,要看婚後債務和資產哪個多,不包括他的婚前債務。但如果你不能證明那些是婚前他的債務,就得認定為共同債務。孩子跟一方,另一方必須按規定支付撫養費。

夫妻離婚財產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債務如何分配

5樓:張麗珍

夫妻離婚財產債務分配如下: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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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 使用 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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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你父母付首付而未指明贈與哪方,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故這部分只是屬...

離婚時哪些財產可以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雙方登記以後產生的共同財產,及婚前財產婚後自願贈予的,都屬於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 生產 經營的收益 3 智財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