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沒蓋章的工資條能作為收入憑證嗎?

2023-01-10 16:50:08 字數 3718 閱讀 3684

1樓:匿名使用者

1、未蓋章的工資條,不能作為收入作證;銀行的工資轉賬記錄可以作為收入作證;

2、關於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勞動者只需要提出自己的主張即可,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可以作為證據;

發生勞動爭議,你如果可以提供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那麼工資數額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你簽字的工資表或銀行卡發放記錄,仲裁委會按你說的工資數來認定。這叫舉證責任倒置。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工資多少,舉證的責任在單位。

請問工資條上沒有公司名能做為證據嗎?而且工資條好像都是沒有蓋章的!!這個可以做為勞動仲裁的證據嗎?

4樓:v雕刻時光

可以,工資條基本上都是這樣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最好有其他的證據輔佐,如勞務合同、同事證明,務工場所、工作任務等。

5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的講,作為證據的材料必須能夠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儘管你的工資條上有你的或者其他工友的名字,但這個條子只能證明有這些人一起工作過,為誰工作?在哪兒工作?卻無法準確證明,從法律意義上講,它是沒有證明力的。

6樓:我有獨特視角

只能作為佐證,不能作為主要證據,另外工作證,工牌,工作服,之前的工作筆記,會議記錄,社保繳納記錄,納稅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向代發工資的銀行申請查詢工資卡的收支明細,根據明細可以查詢到給你發工資的是哪個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作為證據。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盧志紅律師。

申請勞動仲裁證據工資條必須有單位工章才行嗎

9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勞動仲裁時,如果申請人是勞動者,且工資條作為證明事實勞動關係證據出示,工資條必須有工章才能有效,否則被申請人可以說是你私自製作的,不予認可其真實性;

2、如果工資條沒有公章,可以到銀行櫃檯列印工資卡上的工資轉賬明細,要求顯示出工資支付方的賬戶名稱,並由銀行視窗蓋章,即可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3、在勞動關係已確立的前提下,勞動者需要明確自己的工資待遇,勞動者只需要提出主張即可,符合舉證倒置的情形,工資表由用人單位提供,無法提供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得後果;

3、法律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一)》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提出怎樣的申抄請。襲勞動局說這話的不是直立行走的。且勞動局無權質疑你提供的證據。

你就是拿把槍作為與爭議事實相關的證據也應當允許並向對方質證。你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主任舉報投訴接待你的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你提供的證據對方不認同有異議應當就異議部分舉證。

這是在忽悠你——個人認為。

11樓:山野柴胡

胡說!工資條哪有蓋章的啊!

勞動仲裁時,工資卡的記錄可以作為工資憑據嗎 50

12樓:藿香正氣

工資打卡的記錄可以作為證明工資相關事項的憑據。

13樓:zyl隨風依舊

你沒有工資條麼,如果沒有你需要做的是 第一證明這張卡確實是工資卡,不做他用,第二去把這張卡的交易流水打出來,第三,證明你們公司不發現金,工資交易全是打卡。。 這樣還可以試試,我也遇到這種事 ,不過我們是好幾個人,彼此有個證明照應,你自己小心點了 加油。

有未蓋章的工資表,能否申請勞動仲裁?

14樓:網友

下面那位朋友的回答是有誤的,公司沒跟你簽立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上你確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償你雙倍工資,但關鍵的是你說已經工作滿一年多已經超出了仲裁申請時間,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仲裁有效時間是一年以內,《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但是你可以申請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準備好以下證據材料,工作證(工牌)、你所有的出勤記錄、有你簽名的工資條(不要私自去拿公司財務章蓋,那是違法的)、入職表跟離職表,以及你去公司的在地市工商行政局列印乙份你公司的登記資料,寫乙份《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提交給勞動局就行了。

未簽訂勞動合同,去仲裁,需要的證據?有工資條可沒有公司蓋章,怎麼辦?

15樓:聚比鄰

你的考勤卡本身就是證據。

依據相關勞動規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有考勤卡,單位就抵賴不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16樓:匿名使用者

您可以先帶著已掌握的證據材料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工作人員諮詢。

17樓:樵子橋

不要擔心 這些證據還可以啦 一般都會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 會認定勞動關係的應該。

18樓:大眼看魚

沒有問題的。考勤卡證明你在那裡工作,又有工資條,能夠相互印證,應該能夠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了。工資條一般都沒有公章,仲裁委員會一般會讓公司舉證,讓出示公司財務報表、工資發放底冊等,上面應該有你上班的記載。

我朋友被公司辭退 工資到現在也沒發 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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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工資的銀行流水裡沒有轉正工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依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沒有轉正工資的流水,勞動者可以通過其他的證據來佐證事實。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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