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調解的區別,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2022-09-17 02:45:03 字數 5062 閱讀 5142

1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2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

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調解: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進行非正式的調解活動,以人情事故為主;

勞動仲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受理,成立仲裁庭(一般在成立仲裁庭之前都會安排事先的勞動調解),依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實施條例為準繩進行判決,下發仲裁判決書,這是提請勞動訴訟的必經行政程式;

勞動仲裁前是不是需要調解?

4樓:法家弼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章規定: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前是「可以」調解,而不是「必須」調解。

勞動仲裁部門的調解和仲裁有什麼區別?有什麼程式?

5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是對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予以溝通、協調,從而達成某種雙方均能接受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置辦法,其特點是快速、簡捷、不傷和氣,結果是原告方自願撤訴;仲裁是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由仲裁機構視實際情節而作出的法律裁決。仲裁是勞動仲裁部門對案件最終作出的裁決,一般是經過調解無效才進行裁決;而調解則可貫穿於立案前、立案後及至最終的裁決前進行;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任意一方、任何時候均可提出調解,但必須徵得另一方同意,否則視為調解不成,改按裁決。

8樓:鐵牛阿童木

普法時刻:

銀行卡莫名其妙多出了一千萬,花光花盡算犯罪嗎?肯定是構成犯罪的,自己賬戶的錢不知道,肯定就不是自己的~所以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銀行會有資金流水,可查詢每一筆賬單的哦。如果真有天上掉餡餅,撿了也不一定能吃哦~ 我是黃麗霞律師,專業的民商事律師~ 公。

縱。呺關注我。讓我做您身邊的律師朋友。

9樓:

勞動仲裁bai的調解是在雙方自du願的基礎上zhi經協商達成一致意dao見後專,仲裁庭出具調解協議書;仲裁屬

裁決是應雙方各執己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庭依據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對雙方的爭議作出裁決.兩者均是仲裁之程式,區別是;當事人若對調解協議不服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10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天山上的靈兒

前者只負責本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而後者則是**監督下的,負責乙個區域內的勞動爭議裁決,後者的效力和許可權都是高於前者的!(具體見**,和諧字打不上去

12樓:簡簡單單

簡單的理解就是:乙個是調解機構,如果調解完成,雙方簽署調解書。而仲裁是有裁決權力的。一旦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委員會是裡面的人組成的一種組織,勞動仲裁是事情。懂了麼有?你可能不理解的應該是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的區別吧,乙個是組織,乙個是機構。

就好像我說你家,有時候是指你的那個住的房子,有時候是指你的家人一樣,是不同的概念。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仲裁的物件不同;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仲裁委員會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勞動仲裁和調解哪個更好?

15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接受調解和判決哪個對勞動者好

請各位大律師給於指點一下 各位律師好,我本來是被乙個公司以機械工程師招進公司,公司老闆說是想開展五金配件加工 方面業務,準備讓我幫公司負責一這新業務技術方面的工作,但上班後公司說新業務在籌備中,要給我乙個我本來不熟知的工程讓我先幫管理。我說負責這方面的工程技術和管理全面工作我沒經驗,但老闆說沒什麼的...

調停和仲裁有什麼區別 調解和仲裁的區別

區別如下 1 主持者不同。調解分訴訟中的和訴訟外的,訴訟中的由法官調解,訴訟外的則由調解委員會 調解員等進行 而仲裁只能由仲裁委員會進行。2 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才可啟動,調停就可以不需要調停協議。3 仲裁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調停不能強制執行。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

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如何區別,和解,調解及仲裁的區別?

仲裁法第51條第一款規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仲裁庭調解,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