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困惑,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在新勞動法實施之前是怎麼計算的

2022-01-01 06:14:48 字數 5311 閱讀 6947

1樓:葉赫那拉聞多

沒有你列的那麼多,總共包括5項。工資總額不是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你被辭退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工資包括下列5項:

1,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來計算工資的一種方式。計時工資可分為:月工資制、日工資制和小時工資制。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定假日:元旦、清明節、五

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春節、國慶節各3天。

2,計件工資是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3,獎金主要是指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

4,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包括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此外,生活費補貼、**補貼也屬於津貼。

5,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或收入的支援,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性措施

2樓:周律師說

你好,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應該注意:

(1)法律中「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為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兩者比較起來,後者更加公平合理。

3. 分段計算,按照勞動法的規定,2023年1月1日前的計算標準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2023年1月1日以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分段計算因對法律的理解不同,現在各地執行不統一。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勞動合同法》下,取消了12個月的限制。

3、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你被辭退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裡所指的工資,就是所有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各種津貼,補貼。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2023年9月30日***批准2023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釋出)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在新勞動法實施之前是怎麼計算的?

4樓:俞梓維原寅

沒有新舊之分,只是在新的勞動合同法出台後規定更具體了。相比之下本人認為有兩點新的,1、規定每滿一年計算一年,不足一年滿6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計發半個月工資。2、以前勞動合同終止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現在勞動合同終止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汪桂蘭應淑

舊勞動法: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法無明文規定,此種情況下,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於法無據,但是在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而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如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往往是得到支援的。

計算方法如果合同有規定的話就按合同,如果無規定的話按在該單位連續的服務年限一年補償乙個月的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和勞動仲裁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工資卡、銀行轉存記錄和社保網記載是很好的勞動關係證明,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中,公司會提供合同的,因為不訂立合同依法要從用工滿乙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11個月。

關於公積金的繳納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你只能以 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款規定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通知不是辭職喲,辭職是不接受當前工作請求離去的意思,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1.5個月經濟補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金依法應當是你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6月1日解除合同就應當是2023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期間的平均應得工資,包括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你還可以主張補繳社保,不能補繳的,可以主張補償。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找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自己的事情自己跑腿處理更放心。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

這個得看各地看法了,我是認為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先不談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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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9月14日至今的雙倍工資差額2、公司如果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函【有公章才算】則應該給你賠償金,從用工之日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計算補償金數額的兩倍=賠償金

3、帶身份證、勞動關係證據、公司資訊去仲裁委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即可4、社保、住房公積金另案處理

5、我的回答僅供參考,詳細指導請找:勞動法諮詢師韓飛(勞動法諮詢師《專業仲裁員》也是他);他=987299675;

9樓:hi林大牛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按照你的情形,在10年8月15日就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了,10年8月15日至今,可以每月領雙倍工資。具體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局諮詢,或者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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