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公司的一般規定有那些,《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2022-09-30 18:25:03 字數 5493 閱讀 3276

1樓:潮湛枋

犯罪集團是指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阻止他是共同犯罪一種特殊形式。刑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構成犯罪集團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我們並沒並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計畫,分工和膠固定的組織聯絡放在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

2樓:流觴之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有三項基本內容:

(一)公司股東行使權利的界限。股東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股東行使權利超出上述範圍.就構成股東權利濫用。

(二)公司股東行使權利的規則。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是法律保護股東有限責任的基本前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適用條件和後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3樓:碧落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1、股東會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非常設性機構。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行業務

職權:決定並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及決定其報酬(選舉產生的董事等與股東是什麼關係?未規定)

(3)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預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7)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清算等作出決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去掉了股東向外轉讓出資作出決定權)

(7)(8)(9)事項要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其它則過半。

表決及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規定(除法律規定外),未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會議程式(更完善):

第一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以後的股東會: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

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提前15天通知股東,但章程規定或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規定

臨時的: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不設監事會則監事)提議召開,應當召開。

趨勢:股東會地位在下降

2、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

地位:業務執行機構,決定公司一般經營事務,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3—13人,每屆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兩個以上國有及國有投資主體董事會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為法定代有表人(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

問題:股東會與董事會何種關係?公司法在此有變化,但仍未明確。

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業務執行權、決定權、提案權(多了制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權)

職權通過董事會會議行使

會議程式: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會議決議表決:

每位董事平等有乙個表決權。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具體議事規則和程式由章程規定

問題:相對於權利董事的義務重。董事的權利是什麼?

趨勢:股東會中心向董事會中心過渡

經理:職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產生:董事會聘解

職權:主持權、組織實施權、擬定制定權、決定權

3、監事會、監事

地位: 日常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股東選舉產生。由股東代表和造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由章程規定,但不得低於1/3)。據公司規模1—3人組成

職權(加強):

檢查公司財務權;

對董事、經理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監督(防止濫用權利)、提出罷免建議權;

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召集主持時)權;

向股東會提案權;

代表公司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起訴權;

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監事會活動經費由公司承擔

4、工會及黨組織

股東有權組建工會

職權:維護職工權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義務:公司改制、經營、制定重要規章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建議(未聽取效力如何?未規定),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參加保險、培訓職工

依黨章規定設立黨組織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公司組織結構適用原則:

寡頭民主

具有強制性

典型的資合公司

1、股東大會

地位: 公司的權利機構,不是常機構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

選舉權可據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大會的召開:定期的每年一次

臨時性的:發生法定的情況之一可有2個月內召開(與****有不同)

程式: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由連續90日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一股份一表決票, 一般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重要的2/3以上通過。

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發行無記名**通知時間變短分別20 、30日(原30、45日)

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會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收到2日內通知其它股東,並將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地位變化:

由於股權分散無法控制公司,股東不具備管理能力,組織結構上向董事會中心發展,股東會地位形式化

原因:股東會為非常設機構;一票一權的表決制為大股東順利進入股東會提供了機會;市場對經營決策的新要求,股東會的議事特點使之不能適應這一要求;股東會的種種授權給了董事會

結果:股東會保護全體股東利益機構的職能弱化。

問題:股東的得益如何保護?設計用何種制度即適應市場對決策的要求,又能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2、董事會

地位:常設決策權構,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負責經營管理。各國立法顯示,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中樞。

組成: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5—19人

資格:不能出現消極資格的情形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同

會議召開:每年至少召開2次,過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可提議召開

董事對公司具有謹慎與忠實義務(為解決**成本,美國公司法首先引入誠信義務)

內容:當不存在利益衝突下,公司董事應善意地、按乙個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表現出的勤勉、謹慎的技能。在與自身利益衝突下,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董事會權利擴大張

董事會權利的擴張可以滿足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發揮董事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結果:可能董事會濫用權利,損害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問題:如何對董事長會權利制衡及對其監督?

經理機構——董事會領導下的日常業務執行機關,對董事會負責

現在權利中心向管理人中心發展。出現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3、監事會

地位與作用:監督董事會及董事業務執行

資格:消極資格,有關職權與禁止同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公務員、董事長、經理、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組成: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不少1/3)

職權:由法定職權、章程的規定、股東會的授予。主要是。財務監督權、職務監督權、不當行為阻止權、提議召開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

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

問題:監事會缺位

結果:在董事會中心下,監事會不能發揮有效作用。

問題:設計什麼樣的監督機制、約束機制?

公司法在這方面作了努力

股份制發展給人們提出的問題及解決

1、如何解決**成本問題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方在公司股東無力也無動機監督企業經營,專門的經營者進行管理,但由於利益衝突,產生**成本。

科學分配權利並形成有效的制衡

2、如何解決合理的股權結構問題

3、如何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解決股東大會的地位與作用

(1)股東大會對董事會制衡

(2)股東對董事制衡

一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二是通過投票選舉制度對董事會控制,具體:

**投票爭奪:

累積投票制:低於一定數量的小股東可以將其累積計算的投票權全部或部分集中於某一侯選人上,而無需每一侯選人分別投票以增加選中的可能。累積投票權為擬選任的董事人數與該 小股東持有股份數的積。

小股東的派生訴權:小股東能證明董事利用控制權為不當行為並阻止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向大股東追討損失,允許多小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向大股東提起訴訟。

強調董事義務:注意義務、忠實義務

三是授權股東個人在其利益或公司利益受損時,有權對公司及董事長提起訴訟;

四是董事成員之間相互監督

關於獨立董事

2001、8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將獨立董事的規定正式寫入)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並與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要求:具有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具備公司運作的知識;具有5年以上的經驗。

權利:重大關聯交易認可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騁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騁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注意義務:但不必給予持續的注意,有權合理信賴董事會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對經濟的監督義務低於執行董事,對關聯交易較一般董事重

忠實義務:這是一絕對義務

對第三人義務:在公司瀕臨破產時,有義務要求公司申請破產;有義務不批准公司與他人簽訂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在進行資訊披露時有理由相信中介機構提供的資訊是真實的。

獨立發表意見

4、如何解決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5、如何建立的效的經營者激勵制度

起源於美國的做法:管理層融資收購,即公司的管理者收購其任職的公司,從而對其控制,實現經營者和所有者合而為一。

6、如何使監事會的地位不至於形式化

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絡並規範股東 財產所有者 董事會 高階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 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 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 三權分立 制...

公司法中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20有哪些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 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 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

簡述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公司法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 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乙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五十八條 乙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乙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