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式有哪些,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6-04 14:56:22 字數 4075 閱讀 7695

1樓:法律快車

1、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未來法律

您好: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股權轉讓分兩種情況,一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是影響公司內部股東持股,並不影響公司股東之間信任關係的變化,即不會損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徵,所以本條沒有對此加以限制;二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由於新股東的加入會影響到原股東之間的信任和協作關係,所以公司法給予一定的限制。具體涉及如下方面: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修改後的公司法將原公司法的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改為「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欲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在表決中迴避;(2)表決採取的是人頭主義,即股東人數多數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過半數。

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的購買義務。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條第三款,針對已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3、股東會決議不再是取得股東同意的唯一方式,正如前面所講,公司法刪除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這一項股東會原有的職權,所以不再要求股東一定以召開股東會的形式對外轉讓股權作為決議,擬轉讓的股東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完全可以採取非會議的方式,如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以分別簽署同意書的方式達到「過半數同意」即可。

4、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修改後的公司法乙個重要突破就是將過去許多強制性規範變成任意性規範,72條就是乙個重要體現。由於****股權的轉讓主要涉及股東之間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再是強制性規範,所以法律允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對於股權轉讓如何加以限制,允許公司通過章程對於關切轉讓作出不同於公司法的規定,並給予章程優先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只有當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本條前三款的規定。

公司法74條直接規定了股權轉讓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而不必再由股東會表決,避免了部分股東利用2/3表決權的規定來阻撓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股東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的必備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涉及到兩股東登記變更的問題,無論是股東名冊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願的原則,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應當自簽訂之日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沒有明確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也沒有規定上述程式沒有被完成時的法律後果。但該問題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一般認為,股權轉讓須經以下程式:

1、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當事人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得到同意(包括主動同意的情況和逾期沒有答覆視為同意的情況),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3、告知公司並進行公司內部變更登記,主要是出資證明書的重新發放、股東名冊變更以及章程的變更等;4、工商變更登記。根據33條的規定,股東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雖然股權轉讓的上述程式實踐中不存在異議,但是股權何時轉讓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大分歧。1、在上述第一階段,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依法規定,其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放棄優先權行使的情況下,合同才能生效;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但是需要注意這是乙個合同,僅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股權仍然沒有轉移。因為股權轉讓涉及到受讓人和給您官司之間關係的確立,股權的享有意味著對公司負有相應的義務,必須以公司知曉為前提,不能以其他股東知曉代替公司的知曉,所以這一階段效力未及於公司,股權不發生轉讓;3、在第三階段中,由當事人向公司通知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再由公司進行相關變更。這一階段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

公司負有變更相關檔案的義務,如果公司惡意步履行變更義務並不影響受讓人享有股權;4、第四階段的工商登記則使股權變更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法第74條完善了轉讓後的變更手續。其直接規定了股權轉讓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而不必再由股東會表決,避免了部分股東利用2/3表決權的規定來阻撓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明確了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如前面所講,出資證明書是證權證書,不是權利證書,在權利發生移轉以後,不是直接將出資證明書移轉佔有,而是要登出舊的,頒發新的;2、明確公司義務,應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作工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履行,新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由於公司的原因沒有變更,只是股東權利受到損害,股東有權要求公司給予賠償;3、規定「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股權轉讓導致的股權變動不屬於股東會的職權範圍,所以法律允許對章程所記載的股東事項的變更不再需要通過股東會表決。

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3樓:華律網

發生股東變更的情形有兩種,一是股權轉讓,二是公司增資。股權轉讓須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公司增資須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股東變更後,應相應的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股東在轉讓股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 公司法 的範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況可以收購本公司股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 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 一 項至第 三 項的原因收...

公司法的問題,公司法的基本問題有哪些?

第一條。公司出資組建乙個新公司也就是所謂的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以公司法人財產作為對另一企業的出資,從而使公司成為另一企業成員的行為。公司可以轉投資。公司法 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 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這是新規定。另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