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2021-03-20 05:58:42 字數 3167 閱讀 3777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絡並規範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執行。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governance,又譯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關係。

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包括那些?

2樓:是嘛

根據國際慣例,規模較大的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通常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組成,它們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責任、利益相互分工,並相互制衡。

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係。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所有者、董事會和執行經理層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關係框架。

擴充套件資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 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3樓:芊雲說電影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包含兩層制衡關係:

一是公司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三權或三個主體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係;二是董事會與總經理的經營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係。

這兩層關係又可分解如下: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委託受託經營關係。

兩權分離,所有者或股東大會授權經營者或其集體從事經營活動。為保證兩者分權明確,所有者只行使所有權,經營者享有經營權。為使經營者不僅享有權力,還必須承擔經營責任,實現經營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形成權責制衡關係。

有關這兩個方面的規定是通過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委託受託責任關係體現的,並以契約(比如說公司章程)予以明確規定的。

2.所有者和監事會的委託受託審計責任關係。

所有者或股東大會授權監事會從事監督活動,監事會有代表所有者或股東會對經營者或其集體進行監督的權力。與這種權力相對稱,監事會必須對經營者的行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東的利益進行監督,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所有者或股東大會與監事會的這種關係是通過所有者與監事會的委託受託責任關係體現的,並以審計契約或公司章程中監事會的規定予以明確的。

3.監事會與經營者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監事會受所有者或股東的委託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監事會享有監督權,經營者必須接受監督。兩者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其相互關係也以契約的方式規定,如公司法或監事工作條例等等。

4.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經營決策與執行關係。

董事會和經理層都是經營者集體的構成要素。但是,由於執行經營分權,董事會擁有決策權,總經理或其集體擁有執行權。不僅存在兩個主體的權責如何分割,並相互制約的問題,也存在他們各自的權責結構的對稱問題,這些也必須在有關契約中明確規定。

4樓:北京道可特律所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

2.如何評價和監督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員工;

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包括哪些內容?

5樓:月似當時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定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

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

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係,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6樓:合易人力資源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定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法的問題,公司法的基本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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