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糾紛,是土地使用權糾紛還是房屋權屬糾紛

2022-07-13 09:15:02 字數 4812 閱讀 8351

1樓:香茗苦旅

我能給你的法律建議有:

1、會受理的,以對方侵犯了您的出行權和相鄰權為由,勝算不好說,如果確實對出行造成困難,會被支援的。

2、下面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類似案子時的依據,我發給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要分清相鄰權糾紛還是侵權糾紛。雖然相鄰權糾紛也體現侵犯了不動產權利人採光、通風、出行等權利的特徵,但仍應區別於一般的侵權案件。如商品房居住中,個別使用者往往將公共空間隔出自已佔用,但並不影響到其他使用者的相鄰權利,其他使用者往往以相鄰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個別使用者事實侵犯了其他使用者對公共空間的使用,該案應以侵權糾紛起訴。

2、要分清是民事糾紛還是行政執法範圍。有些當事人為達到拆除相鄰使用者建造的違章建築的目的,以相鄰權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並未侵犯原告採光、通風、出行等相鄰權,即便相鄰使用者建造的是違章建築,也不能通過民事程式來處理,還是應通過行政拆違程式來解決。3、要注重調解,盡最大可能做到案結事了。

在審理相鄰權糾紛案件中,調解應作為主要的結案手段,一方面審判人員要積極開拓思路,尋找調解的突破口;另一方面要發揮村鎮、社群居委、派出所的調解作用,利用大調解機制,形成調解合力,做到息訟止爭,案結事了。4、要慎重下判。對於確實難以解調的相鄰權糾紛,要慎重下判,在充分聽取居委、村委基層組織的意見後,考慮到執行的可行性,作出判決,以維護司法權威。

5、要兼顧到各地風俗。在處理相鄰權糾紛中,經常會遇到各地風俗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如在農村盛行的檔風牆,也可能影響到相鄰使用者的出行、通風,在處理該類糾紛中,要兼顧到各地的風俗,靈活運用法律原則,不能機械地搬用法律條文。

2樓:泠映爍山新

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是會受理的,你可以以對方侵犯了您的出行權和相鄰權為由,但是勝算不好說

3樓:律政男人

對於土地使用權糾紛,首先應由鄉級以上人民**處理,這個是前置程式,不能直接起訴,如對**處理結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是土地使用權糾紛還是房屋權屬糾紛

4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審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眾注意此條規定的第三款,這裡的住宅用地通常情況下即宅基地,非常明顯不僅僅是針對待發放宅基地而言的,也包括正在使用的宅基地。縣**依法批准宅基地不能批准給兩家,顯而易見這不是糾紛,不要隱瞞、遮掩違法行為

如何處理土地改革遺留的房產糾紛

5樓:北京新生利華

目前,在處理房屋糾紛案件中,土地改革遺留的產權糾紛佔相當大的比重,其原因又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屬於貧下中農自己的或土地改革分得的房屋,因漏登或登記不確引起的糾紛;有的是土地改革時保留給地主的房屋,後被佔用,要求返還的;有的是土地改革時由他人代登記、代管理,**人藉機侵占房產權的;有的是土地改革時冒登、錯登、重登,現以土地證為據爭房產的;也有的是土地改革時已被沒收,現趁落實政策之機倒算的,等等。因此,如何依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正確地處理土地改革遺留的房產糾紛,是當前司法實踐中乙個值得重視研究的問題。

應當肯定,土地改革是一場偉大的歷史變革運動,它徹底摧毀了封建主義的生產關係,解放了生產力,使億萬農民翻了身,當家作了主人,為建設社會主義奠定了基礎。當時對房產的變革和確權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和政務院《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決定》第四條之規定,沒收地主、反動富農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徵收祠堂、廟宇及公常產,分配給無房、缺房的貧苦農民所有,這些房屋的所有權經土地改革發生了變更,即分配給誰就屬誰所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條之規定,給地主也留下了(也有稱分給)同樣的乙份房產。這些房屋所有權是經土地改革變更後重新予以確權。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對貧農、中農及富農自己的房屋通過申報登記,也發給土地證,予以確認,其房屋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變更。

所有這些規定都是我們今天處理土地改革遺留的房屋糾紛的法律依據和前提。現行的民事政策也明確規定,處理土地改革遺留的房產糾紛,「一般應以土改時確定的產權為準,當時確定產權歸誰,即應歸誰所有」。

土地房屋所有權糾紛,請大家告訴我,我該怎麼辦?謝謝!

6樓:斌賓有理

我來為你解答:

1、首先,你是以合法途徑拍賣得到的土地使用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2、銀行的土地是以合法的轉讓途徑轉讓了土地使用權,那麼他就應該在土地轉讓所收取的款項中補償原土地上的住戶,且住戶還是銀行的退休職工,銀行本身就應負起協調工作,負責清理該地塊以交付給你,住戶的補償問題本來就是銀行的內部事務,不應影響你的使用權;

3、你應該委託律師向銀行提出交付使用要求,如果銀行無法交付,就馬上起訴銀行要求強制執行交付,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而要求賠償你所有的經濟損失。

祝你順利解決!

房產人阿斌為你解答。

7樓:華夕菁

如果你持有土地使用權證,而對方沒有房產證,則鐵皮棚子為非法占有及添附,你可根據「房隨地走」原則,要求對方拆除、騰地歸還,或與鐵皮棚子所有人協商折價受讓。

也就是說,在土地權屬與地上建築物或構築物權屬分離的情況下,法律保護能夠證明權屬並且經不動產登記取得登記證書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權屬登記,則一般傾向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即「房隨地走」為主要原則,如果雙方均無未辦理登記,則主張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無權要求地上構築物添附者騰地。

附,相關條文: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就可能導致房與地登記不一致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樓:cman無情三少

父親賣了公尺,買家吃了,兒子說不賣,那是什麼道理,賠起來怎麼算?你有兩個辦法,1,你可以轉讓,比如,04年你買下1萬,現在給你20萬你賣不賣?重新拍賣,就讓他退休職工優先,他們要買你就給他,價錢問題是04年到現在的金錢對比。

2,你已經有土地使用證,是公開拍賣得來,你可以要求銀行強行遷移退休工人住處,由於單位有義務**退休工人住宿,所以先安排好別人住的你才能讓人搬走,如果有遷移住處,規定時間內沒搬到,算是自己有去處,當放棄處理,那退休工人是不是考慮最後會不會一無所有?3,你拍賣時是從銀行處買來,現在你就是要銀行給你實施你想要的效果,如果不行,就找****,看以後拍賣會上是不是還那麼順利?銀行的信譽又怎麼處理?

我是想象的,沒什麼文化,希望能幫你一點點,祝你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銀行曾經通知過他,那他們這樣也是合法的,最後的結果的確可以判處拍賣無效,但是你可以針對2023年到現在房價**的部分申請你的權益,如果還無果,可以申請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買了已經成為事實 就算他們有優先權;當時也沒有提出來;法院是不會支援他們的,具體你去找律師諮詢一下。

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

11樓:律商財智

如果你持有土地使用權證,而對方沒有房產證,則鐵皮棚子為非法占有及添附,你可根據「房隨地走」原則,要求對方拆除、騰地歸還,或與鐵皮棚子所有人協商折價受讓。

也就是說,在土地權屬與地上建築物或構築物權屬分離的情況下,法律保護能夠證明權屬並且經不動產登記取得登記證書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權屬登記,則一般傾向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即「房隨地走」為主要原則,如果雙方均無未辦理登記,則主張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無權要求地上構築物添附者騰地。

附,相關條文: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就可能導致房與地登記不一致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12樓:孝感孤獨劍

歸還什麼?土地使用權嗎?但是使用權仍然是你的啊。你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將房子拆掉。

土地和房屋被別人佔用能定性成什麼糾紛

1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土地和房屋被佔用屬於侵權糾紛,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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