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歸誰,請問土地被徵用後荒廢多年使用權歸誰,

2022-01-31 12:36:51 字數 4368 閱讀 4548

1樓:回憶的冰雕

土地被徵用後,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2樓:

土地被徵用後 使用權歸國家或者集體 和徵用方所有,就算是沒有被使原戶主也不可以重獲土地使用權用。

3樓:韓飛律師

回答土地被徵用後歸國家所有,如果土地又交易給了開發商或者其他公司,由受讓的一方向有

提問土地被徵用就是原來打排洪用來倒廢砂石,現在我拉泥填平了,原主家他說還是他的

回答你填平了肯定不能就算你的。

被國家徵用後,那麼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也不是歸原主家所有提問土地徵用已經二十多年了,都荒廢了,現在我又來從新開荒的哦回答誰能到國土資源局拿到確權證,那就是誰的提問那我現在已經種植又被拔了,那是誰的錯呢那原來被徵用的和我開荒的都沒有確權證呢

兩邊都沒有確權證是怎樣走法律程式

回答兩邊都沒有確權,那這個土地不歸你們倆,任何一方所有。

如果是他拔的,給你造成的損失,你可以要求他賠償提問這樣子走法律程式把握有多少?謝謝

回答更多11條

4樓:呼尋綠

土地徵用的時候,是否有補償呢?

5樓:水律師

土地被徵用後 使用權歸徵收**所有 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除非原戶主獲得 國家批准撥用 或者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購買

否者不管多久 原戶主都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

6樓:韓飛律師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請問土地被徵用後荒廢多年使用權歸誰,

7樓:氯化鈉

既然土地己經被徵用,並且給予了應相應的經濟補償。是否荒廢,也無論荒廢多少年,與被徵用者無關。使用權、荒廢權仍然屬於徵用部門。

8樓:呼叭噔噔

請問荒廢多年地,我政用10年這地歸誰所有

土地被徵用做公路後,該地所有權歸誰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型別。土地徵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批准,並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10月份新出台的物權法規定:土地一旦被徵用,其使用權歸國家所有,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所有,特殊規定除外!!!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能買的只是使用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述將你們家的一部分田騰出來做公路用.並且你也將一部分田改道成小溪供灌水用,你後邊所指的一部分是否在前乙個部分之內,就是說小溪所佔的地方如屬徵用範圍之列,其所有權就是國家的,如屬徵用範圍以外,在你們集體沒有收回該土地或重新分配的情況下,你仍享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在不影響交通或不給道路造成威脅的情況下種上一些小農作物,是沒人會管的,最多公路管理部門找你時不種作物,及時退還,現實中他是不會告你的。(屬下策,嚴格是不允許的)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13樓:秋日的私語

**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23年10月,***釋出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畫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徵少用』、「徵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裡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徵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準。

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準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徵地未成,或者徵地徵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專案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1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23年10月,***釋出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畫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徵少用』、「徵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裡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土地徵收後沒用完的土地歸誰所有?

15樓:城家焮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徵用超過兩年以上閒置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6樓:

那要看這個土地是不是買斷了

關於被國家徵用土地而未被使用的土地所有權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有一種態抄

度,關於土地的問題,包括宅基地如何流轉,國家都在考慮,一直在研究。並且,土地的徵收徵用等,屬於行政的範疇,由於地方不同,地方**不同,在如何補償以及補償多少上就千差萬別。 其次,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國家徵收或者徵用後土地收歸國有,不屬於任何個人,當然也就不屬於集體所有。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定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也就是說,***是最高的管理土地的部門,縣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最低一級的管理部門,對於國有土地,集體無權處置,更別說村委會這個自治組織了。 再次,每一塊土地,只要是國有,肯定有這塊土地的登記造冊,高的在***,最低的也要在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般是縣土地局。

要真正的知道這塊土地登記的用途是什麼,建議去查詢下。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法,國家抄可以徵用集體所有土地,但必須給予補償,在補償完成後,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國家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協議、或劃撥給土地使用者,但限定兩年不開發將收回,一年不開發將支付土地閒置費。但這都是在國有土地名義下的行為。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的敘述,該宗土地原是集體土地,被徵用,兩年不用,應退回集體.由原使用者繼續使用.這是土土地法之規定.

請問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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