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2021-07-08 12:38:22 字數 3919 閱讀 5931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2023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2023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

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公尺,房後宅基地長13.5公尺。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

5公尺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23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

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23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公尺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公尺長的房後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公尺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2樓:趣味人生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如果沒有任何建築,也就是空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確權有關規定,空閒兩年的,由土地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宅基地使用證。你家的這種情況是很難要回宅基地的,建議去土地主管部門地籍科諮詢。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解決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2023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2023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

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公尺,房後宅基地長13.5公尺。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

5公尺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23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

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23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公尺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公尺長的房後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公尺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4樓:無花瓷

只要村里給你家辦理相關手續的話,就是你家的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如你自己所說,應該去村委會開具相關證明,以證明該塊地方屬於你家宅基地。。

一般來說,未經登記的不動產除非地界很明顯,否則還真比較難定歸屬。。

如果有把握,去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諮詢一下。。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2023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2023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

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公尺,房後宅基地長13.5公尺。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

5公尺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23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

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23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公尺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公尺長的房後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公尺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7樓:張勇律師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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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本來就是以戶為單位,新增的人口與家庭共用宅基地,當新增人口成年後,因結婚等其他原因有需要分戶的,再去村里申請分戶,然後就可以另外申請宅基地了。但是申請宅基地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首要條件就是必須是集體的成員,然後就是村里還有多餘的宅基地可以分配使用,其他的細則條件可以去找村委詳細了解,...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是以「四至」界線為準還是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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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宅基地分兩種 1 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 2 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二 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 掛牌 拍賣 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