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傷如果要走法律程式要多久可以打完官司

2022-04-25 04:38:01 字數 6066 閱讀 1574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 建議勞動者催促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認定下來後,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如果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權益很難得到保障5、一般仲裁45天、一審3個月、二審3個月

2樓:夫諾

【要走勞動局,勞動調解,調解不了就勞動仲裁】【不服一方的話,上訴到區法院】【在不服就是到市中院,終止】中級法院不會亂判的!磊計一年半左右!可以讓律師幫打官司不用給費用,官司贏的話,給他百分之十到二十的提成!

寫個受權書給律師就可以了!

3樓:靜雅冬韻

這就沒準兒了,有的時間拖了很長,你可以借助**的力量去促進加快時間。

工傷索賠一般走法律程式要多長時間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確認勞動關係的程式。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問題,由於勞動關係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係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也就成為第一步要走的程式。

通常情況下,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人民法院來確認。這裡如果只走仲裁,那麼60天,然後如果單位不服上訴一二審,那麼半年。

二、工傷認定程式。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部門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在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後,其應當在60日(自然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那我恭喜你,因為你已通過工傷賠償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予以認定,也不要灰心,你還有機會。要記住,從送達給你第二天算起,你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人民**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這裡是1/6年。

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

就嚴格意義而言,停工留薪期並不算是乙個法律上所稱的程式。但由於其在某些情況下會耗時很長,並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式,所以在此也就以乙個程式來寫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 月,但可以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進行鑑定。

由於不同的事故傷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樣,所以應根據個案來確定其期限的長短。停工留薪期一般最長為12 個月,但是申請延長並且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再次延長最長為12個月,也就是兩年。

四、勞動能力鑑定。當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一過(也有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有已過去的可能),就可以稍微高興的拿著工傷認定書,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了,記住要準備好進行鑑定申請的材料哦。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60 日內作出鑑定結論,情況複雜的,最多可延長30 日。

在鑑定結論做出之後,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後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這個簡單,60+30+15=105 天=1/3 年。

五、行政復議程式。勞動者不知費了多少的心血,才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拿到手,但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才不會束手待斃,於是用人單位又開啟了行政復議這個程式。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60 日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工傷認定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假如案件已經走到了勞動仲裁的程式,而用人單位又提起了行政復議,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中止案件的審理,而待行政復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束,然後依案件結果決定案件是否繼續審理。

六、 工傷行政訴訟程式。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並且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1、維持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2、維持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3、撤銷屬於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或繼續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式;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式結束;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式,則可能會出現程式的又乙個迴圈,因為對重新做出的工傷認定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但有一點可以確信,若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的結論,用人單位想在行主政訴訟中推翻該結論,難度很大。因此,當走到行政復議這一步的時候,做為要提請當事人注意,並且認真對待,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否則之前的工作很可能會成為無用功。

七、勞動仲裁程式。終於認定為工傷了,而且也拿到了勞動能力鑑定書。這個時候,我想任何乙個人都會這樣想,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進入勞動仲裁程式,那也穩操勝券了,單位只有賠錢的份了。

這樣想沒什麼錯,只是工傷職工必須注意了,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其實就是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討價還價的過程。但想走到這個程式,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之前還應該有許多路要走(以下再討論)。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式。

八、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假使一切順利,並由勞動部門做出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仲裁。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而又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

於是案件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式。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又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後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援或者部分支援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麼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式結束。

九、執行程式。在勞動部門和經辦人溝通過程中,經辦人說

過這樣一句話,大致意思是「工傷案件很麻煩,也很複雜,即使我給你們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並且你們順利走完了所有程式,難道就能拿到錢嗎」,當然經辦人員說的不僅是指執行問題,但也至少說明了,我們時常聽說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並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5樓:生活老師玉淇

工傷賠償流程:

流程如下:

1.向勞動部門進行工傷報告。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

3.工傷鑑定。

4.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5.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6.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賠償判決。

正常情況下3-5個月即可完成此程式!

6樓:

這屬於勞動保障、侵權和保險範圍,被告一般包括傷者所屬公司和保險公司及傷人方,民事訴訟法,主要看案情是否簡單,標的是否明確,如被劃分為簡易程式則,訴訟期不超過3個月,普通程式則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法院會申請延長審限

7樓:

如果是調解成功的話就很快,硬是要走訴訟的話……一審60天內審完,如有必要(取證之類的)報請院長延期60天。如果還不行,二審。30日內審結。

對審判結果再不服,走審判監督程式,這個限制比較死,必須30日內審結,無例外。所以一般說,都是一二審(一審判誰贏基本對方都會不服繼續上訴),所以一般會在60+30=90天左右,最快就這樣。但是如果各種拖,審判加賠償,基本要半年以上。

希望可以幫到你。

受了工傷走法律程式,要經過哪些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1、傷者職工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才能計算工傷保險待遇,這些都需要勞動局工傷科。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需要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不服,上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決後,傷者職工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到執行局進行申請。

4、執行到由用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後,傷者職工還需要到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視窗申請領取其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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