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電氣工程師會不會取消

2022-03-10 13:16:16 字數 3836 閱讀 6120

1樓:

這裡所說的「取消「是什麼概念?如果是指取消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我想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應該不會發生。如果是指取得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者能否被取消其註冊?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以下內容節選自《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註冊的註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撒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 5年的;

(四)***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氣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取消 原因如下

這是國家公開承認的!所以考吧 挺有意義的

註冊電氣工程師會不會取消

3樓:愛星空在哪頭

這裡所說的「取消「是什麼概念?如果是指取消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我想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應該不會發生。如果是指取得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者能否被取消其註冊?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以下內容節選自《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註冊的註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撒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 5年的;

(四)***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氣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註冊電氣工程師會不會取消?

4樓:

這裡所說的「取消「是什麼概念?如果是指取消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我想在可預見的較長時間內應該不會發生。如果是指取得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者能否被取消其註冊?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以下內容節選自《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註冊的註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撒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 5年的;

(四)***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電氣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氣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5樓:暴瓏寒訪曼

今年沒有取消注電,先備考吧。我覺得如果最終不消注電證書,可能管理上會更加嚴格。不過幾年的努力還是學到了一些東西,以後工作還是用的到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因為**不需要它們了。最初設定設計、施工類工程技術資質同企業資質掛鉤的目的是加入世貿組織後害怕國內工程企業受到國外企業衝擊,用各種資質當做門檻來保護國內企業的。現在看來不需要這種保護了,因此註冊也就走到了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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