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什麼,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2021-09-07 11:56:15 字數 5344 閱讀 2533

1樓:阿離

1、公示原則

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徵,才可透明其法律關係,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

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徵,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2、物權變動公信原則

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對於信賴公示所表徵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餘其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但公信原則僅適用於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不適用於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的關係。

在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真實物權人可以依照事實標準舉證證明自己物權的正當性,此時權利的外觀不能表徵真實的權利。

2樓:

1、物權是權利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即權利人在法定範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所有權、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等。物權的變更廣義上包括物權主體的變更、物權內容的變更和物權客體的變更。

2、物權變更狹義上僅指物權內容的變更和物權客體的變更,不包括物權主體的變更。因為物權主體的變更會引起原物權人物權的喪失和新物權人物權的取得,因此通常不作為物權變更看待。通說認為,物權變動的原則有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公示是物權變動的具體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具體效力之抽象。

3、中國大陸不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性。相反,我們遵循的是基於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的有因性。即:

所有的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若其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銷,即使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依然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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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原則

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徵,才可透明其法律關係,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徵,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2、公信原則

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對於信賴公示所表徵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餘其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但公信原則僅適用於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不適用於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的關係。

3樓:磿攔

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這是因為物權有排他的性質,其變動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沒有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將其變動表現出來,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測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出該抵押權的存在,那麼,不知該抵押權存在的購買該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損害。

因此,在民法上關於物權的變動,對於不動產就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對於動產就以交付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

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從各國立法例考察,始於抵押權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雖然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記載的內容也未必全然詳實,更由於現代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物權的變動頻繁,且地域範圍越來越廣,登記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作用。但是,人們畢竟可以通過登記了解物權變動的事實,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起著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作用。

'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這與登記不同,交付沒有永久的公示力。只是因為動產物權變動不僅容易而且頻繁,無法以登記的方法公示,只能用移轉佔有這一手段來表現動產物權的變動。甚至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下,時間和效率成為經濟發展的乙個重要因素,為保證交易的迅速進行,

物權法上還有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方法作為交付的補充。可見,從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看,交付足以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的公示方法。

公信原則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和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這就是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則,是因為僅貫徹公示原則,在進行物權交易時,固然不必顧慮他人主張未有公示的物權,免受不測的損害。但公示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對這種情形無相應的措施,當事人一方也會因此而遭受損失。例如假冒房屋所有人進行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彩色電視機的借用人將電視機出賣,等等,如果在物權交易中都得先一一進行調查,必然十分不便。

在物權變動中以公信原則為救濟,使行為人可以信賴登記與交付所公示的物權狀態進行交易,不必擔心其實際權利的狀況。可見,公信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但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從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

不動產物權是否採取公信原則,在法律效力上會有顯著的差異。例如,某甲將房屋出賣給某乙並且經過產權登記,而某乙又將房屋轉賣給某丙,且也經過產權登記,以後因某甲主張甲與乙之間的買賣有錯誤而歸於無效時,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對於丙來講,他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就要看法律是否予以不動產物權登記以公信力,如果予以公信力--因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叫ij丙取得其所有權;如果不予以公信力--即使登記的所有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即使其相信並無過失--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從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出發,應當賦予不動產物權登記以公信力。

綜上所述,對於物權的變動,因採取公示原則,對於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法,對於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採取公信原則,對於動產予以交付(佔有)公信力,對於不動產則予以登記公信力。公示原則在於使人知,公信原則在於使人信。這樣,一般來說,物權的變動本來應當是在事實和形式上都是真實的才會產生效力,但是由於這兩個原則被採用的結果,就會發生即使事實上已經變動(例如當事人已經將房屋進行了買賣),但形式上沒有採取公示方法(沒有進行產權轉讓登記),仍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經履行變動手續(如已登記),但事實上並未變動(如當事人之間並無真正讓與的意思),仍然發生變動的效力。

這種情形初看起來與理不合,但它卻是法律根據物權本身的特點,為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採取的措施。

4樓:

首先想知道區分原則就要理解物權中所有權的取得,所有權:

(1)動產:法律行為+交付取得所有權(輪船汽車飛機這類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

(2)不動產:法律行為+登記,登記後才有所有權而區分原則:首先區分原則是單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記為要件,舉個例子,我和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是不動產吧?

簽完合同後,合同直接生效,但是我還沒有取得所有權,因為我還沒有和你辦理登記,所以獲取所有權和合同生效是區分的,這就是區分原則。這也就是區分德國物權無因性的方面。聯絡考的案例就是一房兩賣,兩個人都簽訂合同,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辦理登記的只有乙個,所以只有乙個取得所有權,另乙個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因為合同有效,可以主張違約責任而不僅僅是締約過失。

至於單向性是說:動產or不動產取得所有權是必須要法律行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為無效,即使交付也是無權佔有,有權佔有人能要求返還原物請求權。

明白不?不明白可以再問的說..

5樓:四哥有法說

1、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

2、公信原則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和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這就是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6樓:註冊會計師

物權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7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內容、種類和物權的變動方式

都由法律明確規定。

意義:具回

體表現:

(1)物權的種類法定答

即不得創設我國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的物權。

(2)物權的內容法定

即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的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

(3)物權效力法定

即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為物權設定不同於法律規定的效力

二、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

是指在物權發生變動時(包括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現

此種變動的後果,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的原則。

公示的方法,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的方法,而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的方法。

2.公信:

是指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

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

8樓:匿名使用者

一物一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被稱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物權法的具體制度內容和理論架構均在此基本原則之下。

9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bai原則《物權法》第一du節就是基本原則zhi

11樓:東奧名師

1.物權法定原抄則

根據《物權法》第5條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解釋1】(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解釋2】《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於《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別。物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的物權創設自由,原因在於,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可能不利於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僅及於當事人自己,故不僅債權內容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債權型別也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如賈某將正在研發的汽車作價100萬賣給孫某)的有效性。

3.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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