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勞動合同到期了月公司還沒有跟我續約,現在公司換名稱要求全體員工重新簽合同但是不跟我籤了

2021-10-07 16:53:01 字數 6046 閱讀 3984

1樓:仇甄

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勞動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該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樓:n已

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合同到期不與我續簽了 只需要辦理勞動合同終止就行了,公司提出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拿到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4樓:tangfeng湯豐

既然已到期,且不續簽,那只能換公司了。但建議:與公司談一下不簽的原因。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不合法 在合同沒到期之前應該跟你籤才對,如果合同過期了不跟你籤那就不是公司的問題了

6樓:

如此不負責任,換一家吧

勞動合同到期了超過了25天,公司沒有繼續給我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算違法嗎?還需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嗎?

7樓:

勞動合同到期並超出25天,用人單位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了25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公司有錯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

您好:您可以要求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

1、提供給您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為1個半月的工資。

2、如果繼續用工超過1個月的,您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第乙個月不計算在內,前提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1、《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您有權要求終止勞動關係,您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直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此規定,合同到期由於您的單位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的實際用工期限超出乙個月的,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第乙個月不計算在內)。

3、《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續訂的條件需要等於或者高於原合同)勞動者不接受的以外,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您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您1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9樓:

1、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然工作、開工資,在法律上通常認為是事實上的續簽,而且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2、仍然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3、如果公司解雇你,那麼按照無固定期限合同來補償你。如果公司不解雇你,那麼公司無須因為沒有簽訂合同而補償你。

10樓:孫建輝律師

1、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辭退你,你沒有辭職,則雙方合同繼續履行;

2、乙個月後仍未簽署,則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3、你可以辭職,不用提前三十天。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如果繼續不簽,會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無故終止。

等到30天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實際上比較難),而且補簽書面合同,繼續履行。

或者,以單位違法為理由,要求立即中止勞動關係並請求仲裁委裁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保留合同到期後單位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的有關憑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在到期後30天以內續簽。

沒有續簽的,視為繼續履行上份合同。

超過30天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13樓:巨航律所徐律師

你好:你這種情況是得不到補償的,法律上按未籤勞動合同算,你想離職,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即可,如果你想要求未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得先做滿乙個月後,再按照你實際未簽勞動合同工作的總月數減一作為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1、到期了沒有續簽而繼續上班相當於勞動合同的延續,辭職的話還是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

2、公司沒有續簽合同你還上班的話,從沒簽合同的第二個月起,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即如果你一直上班的話,可以要求2013.4.1---以後的雙倍工資。。。。

15樓:百夜幽殤

不需要提前乙個月辭職,你可以直接走人的。如果不續簽合同繼續上班的話,最好能堅持到1年,那樣賠償會多一些。

16樓:濟寧市李虎律師

你現在提出辭職不能得到賠償的,超過勞動合同約定期後繼續工作,你們雙方沒有立刻簽訂合同,可以視為已經構成勞動關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計算雙倍薪水賠償。

17樓:律師所梁小姐

像你現在籤的合同期已經到期了的話不需要再提前乙個月辭職,只需提前二三天就行了。至於補償的話是得不到的哦,公司並沒有違反到什麼

18樓:康小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你在用人單位的默許下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後乙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

19樓:冷戰魁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後乙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想重新簽新合同,這合法嗎?

20樓:金果

單位必須和員工協商,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員工可以依法拒絕單位重新簽訂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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