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沒簽合同的,提前30天提出辭職,30天過後老闆不批,自動離

2022-01-09 04:00:00 字數 4077 閱讀 8002

1樓:向祠鬥

luzhang33h1!

2樓:韓飛律師

對於以上情況,用人單位不配合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轉移社保關係、轉移檔案、出具離職證明)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的,你可以勞動仲裁。

3樓:青青

提前乙個月提出離職即使老闆不批,勞動關係也已經解除,應該給你發工資,而且你沒有簽合同,還可以要求入職乙個月後的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當然你要留好證明你與公司勞動關係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你付出勞動應得的報酬,只要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並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工資都是應該按期支付給你的!

正常情況下,辭職是要進行離職交接的。如果因為你的原因導致工作沒有交接,那麼工資可以緩發。但工作交接清楚就應該當天發放。

如果你能證明你是提前30天提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是老闆不批准的,你也沒有拒絕工作交接,這麼說沒有交接就不是你的責任了!那麼你的工資也應該在你離開公司當天結算給你。

如果公司說你是無故曠工,你能證明自己是辭職的嗎?如果能,就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單位發放拖欠你的工資並賠償你的損失。(勞動合同法第85條)

我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信,單位不同意辭職,要當自動離職處理,合理嗎?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合理的,提前30天提交辭職信屬於勞動者可以合法離職的情況,單位沒有權利不同意,並且單位是沒有權利按照自動離職處理的,自動離職是屬於勞動者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布樂正

合理。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符合正常法律程式,企業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遞交了辭職信,那麼辭職信的寫法

(一)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辭職書注意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員工離職按規定是應該提前乙個月辦理遞交離職信的,單位沒有理由不同意。自動離職的情況是未經任何批准,員工在三個工作日內不按時到達指定崗位工作的,公司有權對該員工做自動離職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你現在成功離職了嗎?我現在面臨和你一樣的問題,對方也是醫院,方便取經嗎?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飯店~寶島便當),提出辭職,可是老闆不答應,說

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老闆不給發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工資。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三、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身份證影印件(1份)。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因職工自動離職而不給發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有辭職的權利,但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進行賠償,而不應該因職工離職而剋扣工資。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公司能讓員工提前走人嗎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離職時應當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有所準備,到了約定時間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好聚好散。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提前讓勞動者離職呢?既然去意已決,早走幾天又如何!可廣東的一名朋友為此較了真,提出仲裁 打一審,再打二審 一 勞動糾紛案例 老闆讓提早走...

公司規定必須提前30天提出辭職如果我在發放年終獎前提出辭職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 發放金額等相關事項,勞動者在年終獎發放之前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勞動者未發的年終獎工資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

合同未到期,我提前月提出的辭職,但公司的勞動合同上寫的提前離職需支付三萬的培訓費,請問這合法嗎

合同上的約定並不重要,關鍵是需要弄清楚你在入職時,是否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使用 專項培訓費用 進行的培訓 不包括公司自行組織的崗前培訓等 進行了專項培訓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算違約,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即支付未履行期間的違約金。如果根本就不存在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則該約定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