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崗位聘用協議的到期時間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2021-06-11 06:13:45 字數 784 閱讀 6673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以勞動合同·規定時間為準。崗位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只能短於勞動合同期限,不能長於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簽訂比勞動合同期限長的崗位聘用協議,那就要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使兩者時間一致。

附:《勞動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於勞動合同的期限。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簽訂的先後順序,以後籤的乙份為準。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按以前的合同約定條件續簽,而你不願意續簽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了,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的。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妞咱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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