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合作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2022-01-04 05:11:43 字數 5492 閱讀 7296

1樓:花開64288附寡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僱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範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民法上的僱傭合同。

(二)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僱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2樓:屈水之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

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專案往往比合同專案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

因此,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你所謂的專案合同屬於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範疇,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範疇,兩個完全不同的合同,你所謂的專案合同根據合同履行完畢即可,雙方違約一般須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一般沒有違約金。

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只要你們雙方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且協商一致,都是合法的。但協議中被僱傭者的義務應當是符合常理,且能夠達到的,否則就有顯示公平之嫌。你可以在協議中約定被僱傭者如違反義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如果不簽訂合同,出現了損失,被僱傭者也應賠償因其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係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中的受僱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勞動合作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區別

3樓:全邵庚思鬆

職員合同,屬勞動合同,公司就負責任的東西太多了,還得上保險什麼的。

而合作協議,就簡單了,迴避用人問題了,兩個或公司合作完成某一專案,成功按協議分成,不成功互相也沒關係。

說白了,就是迴避用人的事。

4樓: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協議的可以視為簽訂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合作協議書的概念一般用於單位與單位、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合作事宜,或者在勞動合同之下制定的單位與個人的約束制度。

個人與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按照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綜合你的問題,一是應該籤合作協議書,前提是這個協議書的條款不違法、不與合同衝突;二是懷孕不等於就不上班,只有生孩子時才有產假。

6樓:薇薇

贊成三樓的答案,如果一定要籤你就要看看新的勞動合作協議書上的內容是否合理、合法,不然一定不要把你的勞動合同交出去。

7樓:老城東街人

問題1:你和你公司已籤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不應該是合作關係。

問題2:可以拒籤合作協議書,任何協議都大不過法律,你可看《勞動合同法》好好學下,有幫助。

問題3:懷孕應該持續上班,但生產後應按《勞動合同法》享受應有產假,期間,公司不得辭退員工。

問題4:萬一拒籤不成,你的合法權益應該能得到應有保障。

建議:給當地勞動保障仲裁部門去電或上門進行諮詢,問題可迎刃而解。

合作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差別

8樓:

合作合同,雙方是完全對等的主體,一方不隸屬於另一方,適用於合同法,不適用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雙方雖然地位平等,但是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員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優先適用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務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9樓:正商觀察者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協議: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專案,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10樓:手機使用者

在法律上協議和合同並無本質的區別,都是當事人之間設立權力義務關係的合意表示,值得一提的是稱謂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內容。因此,不管是協議,還是合同,都要具備合同的一般要件,即合同的主體,雙方的權力義務,違約和賠償,爭議的解決,管轄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等。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單位工作。 勞務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該用工合同即為勞務合同。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

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鑑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係。 其主要區別是“用人”與“用工”的區別。 具體講: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 第一個區別,首先從性質上看,勞動合同是受到勞動法調整;而勞務合同是一個類似於提供勞務,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第二個區別,勞動合同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它是一個等價交換。

第三個區別,勞動合同它的內容是由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這兩部分,法定條款其中就有要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而勞務合同,不存在上保險。 第四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一些違法的情況,勞動部門是有權利管的,比如勞動局的執法大隊。而勞務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訴,勞動合同需要一個勞動仲裁,如果通過這個勞動仲裁之後對結果不復,再到法院去起訴,從這個程式上來看是這樣的。

第五個區別,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違法的情況,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賠償責任,還有一個是刑事責任,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進了工廠以後不讓你出去,有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而勞務合同一般只發生民事責任,就是勞務費的支付問題。

11樓:何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相關法律保護。法律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更多1條

12樓:米湯膵渿

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

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

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

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你的可以直接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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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關係屬於勞動法的範疇,要受勞動法律規範調整,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對勞動者的保護。而勞務合同關係則建立在 民事法律關係 的基礎上,屬於私法範疇,民事法律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是平等...

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有。但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要符合法律規定,例如 用人單位要交社保費用,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要求,勞動條件不能違背安全生產要求等等,具體可參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如果違背這些規定,無效或部分無效。依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在合意前提下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當中內容明顯違法的條款 如約定不為勞動者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