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3-03-17 00:30:01 字數 3920 閱讀 1528

1樓:虞榆虞春雨

1..合同有效,上述行為構成表見**。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終止**權後仍以被**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2.協議有效。因為在不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可以就合同的內容,履行等問題達成協議。所以該協議有效。

2樓:之夏侯旋

如果其已經成年且是在正常精神狀態下實施的購買行為,應認定為有效。

否則,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在徵得其法定監護人同意後有效,不同意的,自始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間歇性精神病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人,主要看他行為時的精神狀況,如果正常則屬於有效民事行為,如果不正常,是效力待定行為,需要監護人的追認。

4樓:求紅終彭祖

樓主可以去。

找找,應該有您需要的、希望能幫到你、嘿嘿給個滿意。

5樓:匿名使用者

1、該病人是否已被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宣告,且購買電腦當時不處於發病期,則該合同買賣行為合法有效。如果已經宣告或者購買電腦當時處於發病期,則該合同買賣行為屬於效力待定,需看該病人的監護人的態度,是撤銷該行為還是追認。

2、如果病人父母不同意,則該買賣行為無效,雙方返還,即病人及其父母返還電腦,專賣店返還價款。

3、如果病人父母予以追認,則合同有效。不存在如何處理的行為。

4、如果專賣店知道甲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病人父母追認之前,可催告病人父母在乙個月內做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如果病人父母到期不予追認,則專賣店可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買賣合同,要求甲及其父母返還電腦,專賣店向其返還價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 10

6樓:湖北言達律師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屬於惡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請求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且第21條、第25條分別規定: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乙公司回覆「收到傳真」並沒有表達對要約的同意,不是承諾,故合同5日並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乙公司10日雖然作出承諾,但是要求簽訂合同書,故合同當日沒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絕簽約,所以合同在15日也並未成立。惡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本題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的情況下又出爾反爾要求加價構成惡意磋商,甲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希望能幫到你。

合同法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乙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

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

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元的租賃費用。

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 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1)甲不賠償丁的損失;

(2)函件1是要約邀請;函件2是邀約;函件3是承諾;

(3)第一次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次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4)合法(不安抗辯權);不按合同履行供貨義務。

9樓:網友

我覺得涵件三是反要約。

合同法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補充協議。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是有效的,不完備但是具備了租賃合同成立的條款,可以有效成立。對於不完備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訂立補充協議。

二、可以補充的條款主要有:甲方和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逾期不交付租金達30日以上的、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等情形,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甲提供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等,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等情形雙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三、將10%的罰款改成違約金。

四、乙方的義務:主要有按照使用用途使用房屋,不能進行違法活動,不能儲存危險物質,不能有侵犯相鄰權的行為,保護租賃物的義務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該合同是依法生效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

13樓:有茲才有味

1以標的物的交付地作為履行地點。

2不能解除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主體合格,買賣合同有效。

3由乙承擔。因其保留所有權。

4 可以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5乙公司能要求解除合同,6解除合同的權利,並追甲違約責任。

7丁公司在**啊。

合同法案例分析

14樓:匿名使用者

此案涉及**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中幾方當事人的地位分別為:買方廠家為被**人;王某為買房廠的**人;棉紗廠為第三人,或者稱之為賣方。

此案例中,廠長派王某攜帶採購介紹信去採購純棉紗,表明就此採購行為買方廠進行了明確授權,採購物件為純棉紗。因此,棉紗廠推薦人造棉紗的行為屬於惡意銷售行為,王某和棉紗廠訂立的人造棉紗合同屬於超越**權的無權**行為,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該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買方廠是否追認。

現發生爭議的事實是,王某提走了純棉紗和人造棉紗各五噸,剩餘15噸人造棉紗不要了,可以視為買方廠同意了提走5噸人造棉紗的無權**行為,因此買賣5噸人造棉紗和5噸純棉紗的合同有效。剩餘15噸人造棉紗因為買方現在拒絕提貨,應認定為買房拒絕追認。

最終結論:該合同為部分無效合同,買賣5噸純棉紗和5噸人造棉紗合同有效,剩餘15噸人造棉紗買賣合同無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那封採購介紹信裡面是否有將王某的採購權寫明,如果明確寫了王某是代表廠子採購純棉紗,那麼棉紗廠還推薦人造棉紗,顯然就不構成善意第三人了,責任的承擔者就應該是王某而非廠家。則此時合同效力待定,由廠家來確認是否追認。反之,棉紗廠可以主張合同有效。

即善意第三人成立。所以關鍵還是在於那封介紹信上。

合同法案例分析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父母去世後,甲乙丙對樓房對還沒分割的遺產擁有共同共有的共同所有權。

第二,因為共同共有的財產處分須經3分之2以上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屬於無權處分,構成無權**。無權**的法律後果是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第三,現房屋所有權歸丁所有,因為丁對丙的無權處分不知情,而且辦理了房屋的登記,可以依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獲得該房屋所有權。

第四,甲乙丙丁無權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雖然張某夫婦所具有的是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債權,債權一般效力弱於屬於物權的所有權,但現代法租賃的物權化使得其具有對抗物權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第五,張某夫婦可以主張基於租賃合同而享有的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的權利,還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的優先權但該優先權不得對抗基於善於取得的丁。丙對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在締約的過程中並未告知與買賣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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