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糾紛案,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2022-10-08 04:05:06 字數 5618 閱讀 4555

1樓:駝絨色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

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

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於糾紛得到迅速處理。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標準為: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2.南京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3.其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4.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低於上述標準,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於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一審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須報請省法院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對問題的表述和提問的內容都非常清楚而有條理,可知你是乙個高管。

問:(1)遠洋機械廠,清安建築公司,丁某建築隊之間的關係?

答:遠洋機械廠和清安建築公司是合法的合同關係,清安建築公司和丁某建築隊之間是非法轉包關係。遠洋機械廠和丁某建築隊之間沒有關係。

問:(2)清安建築公司與丁某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答:清安建築公司與丁某的分包合同違法,但是屬於事實上的雇用關係,也就是說丁某的付出應該得到報酬。

問:(3)法院是否應當支援丁某的訴訟要求

答:法院不應當支援丁某的訴訟請求。

不清楚可追問,滿意。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3樓:徐君孟

這是乙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係;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專案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除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案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實施。這時,發包人會同總承包人簽訂由總包方為專業工程專案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並且由發包人支付相應配合費的約定。

這時,總包方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

如何區分二者,關鍵在於一項專業工程專案是否屬於總包範圍內的工程;

一, 如果該專業工程專案屬於總包範圍,無論是由發包方同分包方進行結算工程款,還是由總包方同分包方進行結算工程款,總包方對該專案都是有總包管理的義務,這時,總包方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

二, 如果該專業工程專案不屬於總包範圍,那麼無論總包人以什麼名義收取費用,總包方對該專業工程專案沒有總包管理義務,這時,總包方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

如上所述,該工程玻璃幕牆應屬於該工程的總包範圍。總包單位不能以發包方直接與分包方簽訂合同為由,而不行使總包管理的許可權。

《民法通則》第87條有明確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因此,總包單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並且也具有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不是考試題目的話,我說幾句。

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這個司法解釋的效力在工程領域是高於其他法律的效力的。

從(三)可以直接看出,對工程質量的缺陷,建設單位是有過錯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的過錯,可以參照地方解釋的精神。

福建省院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23年第一期

第12、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應加何理解?

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其有過錯:(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有問題或者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進行施工的;(2)對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等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要求,未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工期的事情解釋裡面沒有提到,但是參照精神,建設單位也是有過錯的。至於總包管理費,到現在我也沒有找到非常明確權威的解釋,在這個糾紛裡面它的概念非常關鍵。分包企業使用了總包單位的道路還有其他臨時設施等,支付總包費用是順理成章的,關鍵是收了錢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如果合同約束不清,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建設單位要找出證據,證明總包管理費的費用包含了質量和工期的義務。

施工企業提的道理不是胡攪蠻纏,施工企業和分包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就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之一,也就是合同沒有約束到人家,怎麼談得到合同法呢。

總之,如果是現實當中的實際案例,很難說結果如何,裡面認為的因素很多。個人觀點,歡迎指正。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

6樓:雙魚帥氣的小子

這是乙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係;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專案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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