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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08:54:55 字數 4846 閱讀 2278

1樓:博雅之小錢

這個是什麼經濟法,我只學過初級的,這個不是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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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1、有效bai

,內部協議不du能對外,因此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zhi人,該協議僅對內dao部內的兩人有約束力,對容第三人無約束力。2、優先清償的是有擔保的債權,他沒有(如果我沒看漏)。還有清算組的費用,也沒有。

也沒有共益費用。3、然後到,拖欠的工資5000元4、再到稅款和社會保險,共2000+50005、剩下清償無擔保債權。10萬元。

優先清償企業財產,不夠抵債清償個人財產。合夥的和其他財產都算的。6、丁。

5說了那10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乙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第四款:「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1、無效 乙所bai為的行為為狹du義的無權**,簽訂的zhi協dao議需甲追認,在甲未回追認之

前無效,乙對善意答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48條) 2、清算費---乙---社保----稅款----丁(用公司的清算價值首先按以上順序清償,如不夠的,再用甲的其他2萬元清償,如再不夠的,約定期限,叢甲的合夥股份分的的利潤清償,或者要求甲【法院】強制退夥,作退夥結算,再清償) 3、丁的債權請求權在最後,只能在前面的債務清償前完畢才能請求。丁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甲作退夥結算處理,或者是要求甲約定期限,從甲的合夥股份中每年分得的利潤用於清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無效,因為合同中規定事項禁止乙以企業名義購買物品,其無處分權。2.(一)破產企

內業所欠職工工資容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3.可以從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中尋求機會,以及所得利益(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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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最後一題解析:

(1)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付連帶清償責任。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之間對債務承擔分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夥人,也應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的規定,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夥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以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在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之間按內部約定承擔責任。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7樓:冰雨夢悠悠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回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答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8樓:博博

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甲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擬訂的有關協議部分要點如下:

(1)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

(2)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審批後,由甲企業組織清產核資,並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3)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丙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

(4)乙公司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5)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應當首先安置本公司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國庫,用以彌補財政赤字。

(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後,甲公司應當首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1)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3)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4)如果丙資產評估事務所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丙資產評估事務所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5)根據本題要點(4)的內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5)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6)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

(2)由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

(3)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p80)。

(4)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係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

(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而非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而非3年)。(p81)

(6)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用以彌補財政赤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淨收益,應當首先安置本企業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國庫,列入專門賬戶,專項用於支援結構調整或者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該考點超出教材範圍,僅供參考)。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p82)。

(8)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p77)。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內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容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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