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工資何時發放,公司可以說了算

2022-09-26 16:55:03 字數 5394 閱讀 404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如果員工離職,單位最晚應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現實當中,有的單位會以還沒有當月結算工資的日子往後拖延,由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變更為一年,因此為了單位方便結算,員工也可以等到工資結算日再去領,如果到時單位還不給,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只要從離職起一年內都可以.

2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應該是理智是發放,但現實卻是拖延。

協商不成 到勞動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員工薪資應該何時發放?

3樓:純白邪吻

這種做法不合法。依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公司應在3個工作日(遇特殊情況不得超好5個工作日)內發放離職員工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訴。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企業了 有的是離職辦理完成就發,還有的是統一到下月工資發放的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是公司規定吧,也不能說合不合法,畢竟人家流程是這樣,你過去找老總簽個字就應該可以了的

公司規定,辭職員工的工資將在三個月後發放,這種規定合法嗎?

6樓:廢材小小怪

規定是不合法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該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工資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於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 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 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中國**網-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7樓:林葉雨下

不合法。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勞動者承擔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8樓:楊子電影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該單位不向當事人支付工資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該單位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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