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可以隨時離職,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離職?

2022-05-28 23:25:03 字數 5359 閱讀 5061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根據規定,勞動者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一種可以合法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就是勞動者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不知道扎心語錄

有和我一樣的人嗎?乙份可以隨時離職的工作,乙個可以隨時離開的出租屋,乙個可以隨時離開的城市,卻沒有乙個隨時可以依靠的人有乙個隨時可以依靠的人

3樓:青天白雲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提出與公司接觸勞動合同部需要提前30天,但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受30天的限制。

4樓:mr謝謝

前提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書的簽約時間是否到期、再做考慮。。。

5樓:義烏律師

可以隨時辭職,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受僱者1個月前提出正式的離職申請後,在1個月內僱傭方未作出正面肯定的答覆,去或留,那麼受僱者可以提出正式的訴訟,尋求法律幫助。若僱傭方無正當理由拖欠工資,則也可向當地勞工部門反映,而不必你冒風險直接離職,到時候工作沒了,相應的勞動報酬也沒有拿到,豈不兩空?慎重...

7樓:毓政苑

不能,即便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離職,也是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除非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離職。按照第38條提前通知離職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

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離職?

9樓:蕭秋水

很多人期望的工作就是「錢多活少離家近」,而離職也無非是「錢少事多地位低」,雖然很多人離職的時候,離職原因中註明的原因,大多是家庭原因、個人發展原因等,但是真正的理由大家都心知肚明。

那麼一般什麼情況下,可以考慮離職了呢?

一、沒辦法生存。

此條去除剛入職與創業,有些單位在入職初期給的薪資可能剛好僅僅夠生存,也有的創業公司會提供食宿,但是卻沒薪水,這兩類特殊情況不包含。此處指的是,隨著物價的**,但是你的工資卻一直不見漲,已經沒辦法滿足最基本的生存的時候,那麼可以考慮換工作了,生存是第一步。但是要思考清楚,為什麼自己的工資一直不漲,是自己的原因還是公司的原因。

二、學不到東西。

在這份工作中,你已經學習不到任何技能,哪怕是為人處世的道理,那麼你可以考慮換工作了。不要相信任何金飯碗、鐵飯碗,可能眼下你獲得不少收入,但是時代在改變,如果沒有拿得出手的吃飯本領,只怕丟了這碗飯,下一碗飯就不知道該在哪了。

三、價值觀與企業文化不符合。

這一點是比較致命的,當企業的文化與自身的價值觀不符的時候,強迫自己接納或者忍受,都是對身心靈的一種折磨,久而久之反而會滿腔積怨,無處發洩,讓自己的工作狀態越來越差。

四、沒有發展空間。

在自己的能力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工作多年仍舊沒有提公升機會,甚至公司壓根沒有提供可以公升遷的崗位空間,那麼這個時候就該考慮是否要換工作了。當所在的平台與資源,已經無法給你更多成長空間的時候,一定要正視自己情況,而不是停留在原地。

10樓:

什麼情況下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11樓:法言法語網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散公司

12樓:張金洋職場課

八種情況表明你該辭職了。第一,這份工作總是讓你生病;第二、工作後自身創造力下降;第

三、工作重組與你無關;第四,屢次和公升遷擦肩而過;第五,不能再學到新的技能;第

六、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第

七、公司在不斷的萎縮;第

八、公司價值觀與你不再合拍。

13樓:滄海半杯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山野柴胡

【勞動者 即時 解除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一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可以中途隨便辭職嗎

15樓:柔情西瓜啊

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否則屬於違法解除。

2、如無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況業限制協議及服務期協議,員工離職均不能收取違約金。

3、如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有證據證明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另行主張賠償。

4、可簽4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個人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

16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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