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法二次單位不繼續簽訂怎麼吧

2022-05-24 07:50:01 字數 5127 閱讀 5411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雙方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蒼洱白子

單位不續簽合同,那麼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不然,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3樓:黃岡律師楊登釗

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4樓:

不簽訂是不讓你繼續在公司工作了嗎

簽訂2次勞動合同之後可以繼續簽訂固定期合同嗎

5樓:

雙方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簽訂2次勞動合同之後可以繼續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並沒有禁止籤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6樓:言午大俠

不知你說的簽訂2次勞動合同是怎樣簽訂的,我國《勞動法》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見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簽訂屬於民事關係,遵從意思自治優先,要繼續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籤第二次後用人單位是不是必須要續簽

7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說只能續簽幾次。但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即: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者終止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韓飛律師

2023年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煙珈藍澍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不能說定了兩次勞動合同就必然會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和單位已簽過二次合同,馬上到期。單位卻不續簽了,要辭退我,怎麼辦?

10樓:破塔人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查閱了解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2、第二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你可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並非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是否續簽。【現在單位準備辭退你,趁合同還未到期,向單位寄發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作為證據準備。】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寄發書面通知(郵政寄發,辦理回執)後繼續工作,一旦單位違法將你辭退,你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1樓:法意人生

既然合同到期不在續簽,那麼這個也是合法的,不過公司應當按照你在公司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給乙個工資的標準支付

12樓:真的還活著哦

如果單位不和你籤,就要賠償你,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在公司務每服務一年,賠你乙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你要多加乙個月。

13樓:深圳寶安肖律師

單位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單位簽過兩次勞動合同,是不是以後就不用簽了

14樓:賈俊峰律師

在單位簽過兩次勞動合同,不是以後就不用簽了,勞動者可以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多少年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者是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滿十年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籤十年以上,到期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以下類: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二是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理解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於這條的理解有兩種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

懂勞動合同法的請進,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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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屬於合同法的範疇嗎,勞動合同法 民法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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