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屬於合同法的範疇嗎,勞動合同法 民法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嗎

2022-01-08 12:13:36 字數 5360 閱讀 2476

1樓:匿名使用者

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但是否支付違約金.要看你是否享受了公司的培訓費用.否則.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約定條款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

一. 除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否則違法.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按照程式辦.

不行的話就向勞動部門舉報.

2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理學角度來看,是。從國家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看,不是,因為勞動會同的內容參雜了更多的強制性的內容,違背契約自由的精神。

3樓:張旭律師

回答不屬於的

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不屬於乙個法律關係。合同法屬於合同法律關係,勞動合同法屬於勞動法律關係。它們的基本原則是不一樣的,適用的範圍有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1、法律屬性不同。前者為社會法,更多體現出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公權力干預,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後者為市民法(私法),以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為原則,國家一般不進行干預。1、法律屬性不同。

前者為社會法,更多體現出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公權力干預,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後者為市民法(私法),以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為原則,國家一般不進行干預。

2、合同條款與法律規定的關係不同。前者的適用原則是法定優先——有法律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無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約定;後者是約定優先——合同有約定的適用合同約定,無約定的才適用法律規定

4、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範圍大,後者的範圍小。前者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外,將欺詐,脅迫,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都規定為合同無效;後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是條款無效而不是合同本身無效;其他情形是可撤銷合同。

6、簽訂和解除、終止的程式性要求不同。前者有法定的程式,後者除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有程式性要求外,一般沒有規定

9、合同能否作為糾紛的依據不同。勞動合同只要有效才可以作為處理糾紛的依據;而民事合同無效,也可以作為認定雙方過錯和處理糾紛的依據。其中的處理糾紛條款效力是**的。

10、舉證責任不同。勞動合同是否成立?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

勞動合同的約定是否合乎法律規定等等都有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勞動的成立由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舉證,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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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民法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嗎

4樓:華律網

合同法是民法的範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範疇。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範疇,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2023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

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

二、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物件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6樓:

勞動合同法不屬於民法。勞動合同法是特殊法,不是一般法。

7樓:星影雲流

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樓上誤導

合同法包括勞動合同法嗎

8樓:法律快車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有衝突。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在實際操作當中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乙個很現實的問題。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裡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裡的乙個整體法律。《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

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律衝突,就應該採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衝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華律網其他知識: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此外,還包括工會參加協調勞動關係的職權的規定。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

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乙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可以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四)、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合同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合同期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與合同期的關係重新作了規範;增加了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報酬的最低保護線;規定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的程式。同時規定最低工資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因為本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而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把最低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按80%折算後試用期的工資就會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中對此方面的規定是: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等4類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由「隨時通知」改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並增加了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變更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滿足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對此條款的規定為: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則把勞動紀律併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增加了對保持雙重以上勞動關係且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兩種情形。

9樓:吉咪

不包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23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三、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合同法隸屬於民法,調節平等主體權利義務的私法,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部門不介入不干涉,你不告**執法部門就不管;勞動合同從屬於行政法,具有強制性,公法性,企業一方違法**執法部門就應介入,接監督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可以直接介入調節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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