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節假日,領導總是安排本地人值班,怎麼合理的提出不滿

2022-03-21 08:07:15 字數 5279 閱讀 1390

1樓:職場高達

這要看領導是不是給你們加班費了,如果給加班費了,你就不要提出不滿意了,,如果不給的話,你就直接說吧,

2樓:木瑾瀚

我覺得如果老闆會給你們一定的加班報酬的話,這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既不給加班費又要讓你強行值班,我覺得你可以找老闆談一談。

3樓:那就

其實可以側面的和領導說,你有事情或者直接就告訴領導,這樣安排不是很合理,但是千萬不要質疑領導要用合適的方法去說

4樓:小貓不吃醋

我認為這是領導對你的一種看重,肯定會有獎勵你的那一刻的,就像曹操不殺關雲長,結果在華容道用到了。

5樓:j清如

其實節假日值班費很高的,如果你實在不想值班,可以直接向領導說你要陪伴父母,這樣領導會理解你的。

6樓:一目了然老師

如果一直都是這幾個人值班,就相應的增加一些補助,由此撫平值班者的不滿情緒。

7樓:哦哦家裡人弄

這種情況你就說你家裡面也要讓你回家過節就好了,本來這個總是安排本地人值班,就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

8樓:啊洋

對於這樣的情況,你可以直接和他說,畢竟直接這樣強佔人家的假期也不是非常的好

9樓:笑飲孤鴻

你直接對領導提出來不滿就可以了。你就說本地人也需要和家裡人團聚的。

10樓:職場摸魚包子

本地人就不需要回家跟家裡人過節了嗎?這種事情要跟老闆說清楚,有錢又怎麼樣,我就是想過節。

請問法定節假日值班是否合理?

11樓:

安排工作是合理的,但是要支付加班工資

12樓:法邦網專家

應該。事業單位適用勞動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勞動法;二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三是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執行;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新勞動法關於值班是怎麼定義的,如何和加班進行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而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

(2)工作強度不同。加班一般由於工作量大或時間緊迫,勞動者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不得不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的方法,來彌補時間的不足。而值班一般沒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一般都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規定不同。加班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對加班程式、加班報酬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值班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予以自行規定或約定。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您進行的就是加班。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4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外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

15樓:靳勞卞

值班的定義有兩個,一指在當值的班次裡擔任工作,二指輪班當值的人員。

一、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二、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

三、工作報酬不同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按照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法》貫徹落實不到位,不給或少給加班費,肆意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及標準。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將「加班」稱為「值班」。這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16樓:吃桃蘸大醬

首先來勞動法沒有關於值班的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您進行的就是加班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值班與加班,它們有著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

值班與加班,雖然兩者都是對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第二: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協商性等問題受不同的規範調整。

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長時間,安排值班是否應予協商,幹部職工能否拒絕值班……等等細則問題,它往往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調整。而加班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報酬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但由於幹部職工在值班時所從事的工作任務及所負的責任基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同幹部職工的值班報酬標準也應當是一致的。所以值班報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還可以是……,但應根據單位財力而定.而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在原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所以不同的勞動者,他所付出的勞動中所包含的勞動強度和技術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們所負的責任也各有差別,加班報酬標準也就因人而異了,具體來講,勞動者的加班報酬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約束的,即: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18樓:周律師說

1、值班與加班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報酬也有一定差別。

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2、而具體到加班和值班的報酬問題,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有關值班的報酬,目前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有約定或有慣例的,可遵照執行;而加班工作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一般來說,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資低。值班津貼到底什麼樣的標準才是合適的?這還需要企業和勞動者合理協商,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集體協商的形式予以確定,而不要只憑企業一方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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