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我已經辭職了,老闆一直拖欠工資怎麼辦

2022-02-16 20:40:11 字數 5820 閱讀 8519

1樓:催天下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如果還不行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因為按有關法律規定:

a. 要證明勞動關係,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4、通過勞動仲裁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2樓:負灬忄卩

在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潘娜_律師

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

4樓:大道至簡

直接到當地的人社部門把老闆告發了,拖欠工資會被列入黑名單老賴,這個老闆的日子會難過了

5樓: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去勞動保障部門。而且你要留有證據最好,比如你原來的上班考勤記錄,或者之前的工資記錄。只要你去了就會很快受理,一般他們會強制執行讓原單位給你發工資,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給你發工資,會3倍罰款。

這個工資問題沒那麼不好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在當地網頁投訴,會處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拖欠工資,你可以隨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欠你的工資肯定是要給你的,而且還可以要求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內的話要發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話預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你只要能證明你在那兒工作就行,比如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證明、工牌等等都可以。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仲裁,這種是必贏的;相關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這也是不合規的。

我已經辭職了,老闆一直拖欠工資怎麼辦

9樓:華律網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先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4、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的行為是拖欠員工工資

1、和單位協商一致,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經過裁決之後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4、裁決後單位拒不支付可申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5、以上情況可以撥打12333進行諮詢。

11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決不成就勞動仲裁。律師幫

離職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12樓:華律網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其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3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工資的,包括辭職後扣押工資不予發放的情況,可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填表投訴。

一、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

二、辦理流程:

1、聽取舉報、投訴人的陳述;

2、確定受理範圍;

3、受理或告知受理部門、單位;

4、舉報、投訴人填寫《投訴書》或《舉報書》;

5、審查其提供的與舉報、投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6、留存證據材料的影印件;

7、與用人單位聯絡,進行案件的初步調查;

8、案情簡單且被舉報、投訴單位積極配合處理的案件,舉報、投訴中心辦理結案;

9、對其他符合立案條件的,移交相關處室處理。

10、告知舉報、投訴人查處結果。

14樓:馮曉磊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您好

我來公司乙個多月了,想辭職,公司壓著百分之二十的工資

600多,12333會管嗎?

回答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工會尋求救濟。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這個不管數額多少都會管的呢

您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的

提問哦哦,好的呢,感謝

回答您客氣了

提問我來公司乙個多月,剛剛簽訂的勞動合同,打算辭職,我來的時候跟我說底薪4000,簽合同的時候說1760說是為了給我們上社保,但是現在就按照這個合同走,這種情況屬於什麼,

回答這個的話就是您簽合同的時候沒有看清楚,被忽悠了,因為一般都是按合同走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提問我現在都是一種蒙的狀態,只要我工作了是不是都得給錢,我這半個月的工資是不是也得給我結清,結清工資辭職的時候給結還是得等到下個月?

回答辭職時付清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更多13條

1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一、辭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的維權措施有:

1、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申請仲裁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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