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患上職業病,老闆不管怎麼辦,得了職業病後老闆不負責怎麼辦

2022-01-08 05:20:26 字數 2961 閱讀 2313

1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是職業病,老闆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否則,到勞動部門的仲裁機構反映申訴,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先申請職業病鑑定,如果確認是職業病,那你就可提起仲裁甚至起訴到法院解決!不要有等!靠!的思想要積極維護自身的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情況你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維護自己的身心健康,不是靠誰給你介紹一下自己注意就可以的,而是應當由權威機構查清危害源和危害程度,由有關部門有理有據的依法進行整改,從根本上消除危害。2、你首先應當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你廠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3、通過監督檢查和檢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會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4、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可依據《防治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要求單位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所有崗位員工,進行全面檢查、**或保健,造成危害經鑑定或診斷為職業病的,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5、《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如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當地勞動法,這裡有明文規定的,希望能幫上你.

5樓:匿名使用者

拿著你的病歷找勞動局或疾病防治中心確認是在原先廠上班所至

得了職業病後老闆不負責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職業病鑑定,然後傷殘等級鑑定,最後根據傷殘等級申請工傷賠償。

公司不配合的,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塵肺病老闆不管侵犯了什麼權工人怎樣維權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首先你需要明確,你是不是塵肺病?如果還沒有進行診斷、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診斷證明,那麼你需要先去做塵肺病診斷。如果老闆不配合你做診斷,那麼直接去安監局投訴他。

第二,如果你已經做過了診斷,拿到了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單位不賠償不出錢,那麼你可以去安監局舉報,也可以直接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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